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今年4月,重庆市民颜某接孩子放学时,在学校附近超市花费四元购买一袋零食,却发现该食品已过期10天。索赔遭拒后,颜某将超市诉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四元,并支付一千元惩罚性赔偿金。近日,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今年4月22日,颜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学时,在学校附近某超市花费四元为子女购得零食一袋。食品包装上记载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颜某要求该超市赔偿未果,遂将超市告上了铜梁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超市返还货款四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颜某,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因按价款十倍计算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应按一千元计算惩罚性赔偿金。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超市退还货款四元,并支付一千元惩罚性赔偿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学生家长购买食品后发现过期索赔被拒才提起诉讼,虽然学生家长只购买了四元零食,但审理法院依照惩罚性赔偿金最低为一千元的规定,判决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让违法经营者得不偿失。
该判决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惩治作用,提高违法成本,有力震慑在校园周边向学生出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有利于营造学生安全、家长放心的消费环境。
上游新闻记者 徐勤 实习生 李丹 黄千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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