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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为推进项目、明确合作细节,常会签订相关协议,对出资、分工、权利义务等作出约定。但是如果设立过程中出现分歧,发起人能单方解除此前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吗?又能否拿回之前的投资款呢?
经典案例
2021年3月9日,甲、乙欲一起设立一家A公司,签订了《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书》,约定甲、乙各出资10万元,用于公司前期启动开支,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资金存入双方约定的账户,开业后转入公司账户。并约定公司内部管理、利润和亏损、分红等。
协议签订后,乙将现金交付于甲,甲未出具收据,也未按约定将款项存入指定账户。后A公司一直未成立,乙认为甲不按先前《协议书》约定办理事务,导致公司未成立,想要解除协议拿回投资款。甲则认为双方都有义务促进公司成立,乙在公司设立阶段逃避合同义务,不尽力参与促成,才是导致公司未成立的原因,认为协议应该继续履行,拒绝退回款项。双方协商不成,乙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A公司并未实际成立,双方均认为系对方原因导致公司未能设立,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乙设立公司成为股东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请求应该被支持。故判决解除《股东入股合作协议书》,甲应当退还乙出资的10万元。
风险提示
公司设立阶段,发起人应严格遵循设立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发起人之间的信任是后续合作及公司长远经营的基石,若某一发起人在设立阶段反悔,即便强制要求其继续参与,也不利于公司发展。所以如果某一发起人出现不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或是存在明显怠于促成公司设立的情形,导致设立公司这一核心合同目的难以实现时,法院通常会支持发起人单方解除协议的诉求。
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我们建议:
1、在协议中约定单方撤资、发起人违约等条款
在签订发起人协议时,需重点明确约定单方撤资与发起人违约相关条款,例如明确“其他发起人逾期30日以上未按约定足额出资”“擅自将设立资金用于协议外用途”“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办理工商登记、账户开立等必要设立事务” 等具体情形,当出现此类情况时,守约方有权主张单方撤资。还应逐一列明发起人违约行为类型,并对应约定违约责任。
2、设立期间的成本费用应单独列账并保存凭证
应设立专门的设立事务账户或账簿,将设立阶段产生的各类费用与个人资金、其他项目资金严格区分,明确纳入单独列账的费用范围,包括工商注册费、税务咨询费、场地租赁费、前期人员劳务报酬等,确保每笔费用均对应公司设立事务。需全面保存各类凭证,以便事后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费用与债务进行清算,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3、若公司无法成立,起诉解除协议并退回投资
若公司确定无法成立,如本案中的乙一样,因其设立公司成为股东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此时可以通过起诉方式单方解除协议并主张退回投资。如果有证据能证明其他发起人对公司不能成立存在过错的,除解除发起人协议、退回全部投资款外,还可根据协议约定或实际损失,一并主张支付违约金、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等。更多关于公司设立的问题,可参考我们之前发布的《》(点击文章名即可查看)。【公司法研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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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 慧
股权高级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盈科管理委员会 委员
盈科业务指导委员会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学院《法律风险》主讲导师
工信部中小企业志愿服务专家律师
上海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 委员
中级并购交易师、碳排放交易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资格、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业务领域:公司设立与投资、公司劳动人事合规体系建设、股权激励、股权架构设计、并购与重组、破产清算、商事诉讼等法律事务。
李慧律师,专注于企业法律顾问服务,长期致力于公司法与合规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结构、内部运营和HR管理事务。
担任多家教育培训业、口腔医疗业、物流业、制造业、传媒业、租赁服务业、住宿餐饮业、软件与信息技术业、珠宝首饰业……等行业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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