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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员工不同意,公司又赶紧发个“不解除”通知,想当作什么都没发生。结果呢?法院判决公司照样得赔2N(违法解除赔偿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我带大家一步步拆解。
案例回顾
2020年11月,Z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经理,月薪6000元。2022年8月底,公司通过内部沟通告知Z先生,有一笔近万元的业绩提成暂留存。到了9月19日,公司突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业务调整”为由,决定在9月22日解除合同。Z先生当场表示不同意。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解除日当天,公司又发了一则通知,说“因交接未完成,协商未达成一致,解除通知不生效”。Z先生回复:“我不接受恢复劳动合同。”随后,公司推行新规,规定离职员工原则上不发放年终奖金。Z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终止、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8万多元,以及未付的业绩提成差额。仲裁支持了他的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和提成差额。公司上诉称“已撤回解除通知”,但法院驳回了这一理由。
解除通知能随意撤回吗?法院说“不”!
这里涉及一个关键法律概念:解除权是单方形成权。简单说,一旦公司向员工送达解除通知,就像泼出去的水,无法收回。除非在通知到达员工前或同时撤回,否则解除即刻生效。本案中,公司在9月19日发出通知,Z先生已于当日收到。三天后(9月22日)公司才说“不解除”,为时已晚。
为什么撤回无效?
法院指出,解除行为在送达时已成立。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却未提供充分证据,构成违法解除。试图用“撤回”来否定解除效力,于法无据。这也提醒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是“过家家”,决定前需谨慎,否则可能面临2N赔偿(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业绩提成差额:违法解除的“连带责任”
公司辩称,根据新规,离职员工不发放年终奖,因此拒付Z先生1-7月的业绩提成留存部分(约9935元)。但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平时业绩的累积留存,并非年终奖。更关键的是,由于公司违法解除,Z先生并非自愿离职,公司无权以“已离职”为由扣发。这强调了:违法解除的后果不仅限于赔偿金,还可能涉及工资、奖金等未尽权益。
解除权的法律本质
解除通知送达即生效,这是形成权的基本法律特征。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即发生法律效力。
形成权的行使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对方同意。这意味着一旦解除通知送达劳动者,除非劳动者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单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不发生效力。
这与民事法律中的“到达主义”一脉相承。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点,是解除通知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之时。一旦通知到达,劳动关系即刻解除。
撤回与撤销存在本质区别。撤回是针对未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撤销是针对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对于形成权而言,变动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只能在到达相对人之前撤回。
当解除通知已经到达劳动者,被劳动者知悉后,该单方法律行为即已生效,形成权已经实现。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可单方撤销。
劳动者一方的解除权
形成权规则在劳动者一方同样适用。当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种预告解除权也属于形成权。
在某案例中,曾某某填写了《离职申请表》后,在离职日期前要求撤销离职单。公司表示离职流程已经总部审批,无法更改。
法院认为,劳动者辞职属于形成权,解除的意思一经到达对方即发生法律效力。曾某某在作出解除意思表示多日后才发出撤回通知,已超过撤回解除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发生撤回的后果。
同样,孟某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交离职报告后后悔,返回公司强行取回了离职报告。仲裁委认为,孟某已将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送达公司,虽然取回了离职报告,但公司不同意其撤回,故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
这些案例表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法律效果是一致的:意思表示送达即生效,不可单方撤回。
本文案例来源:(2024)浙01民终2757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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