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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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和违法转包、分包的法律后果不同。违法转包、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而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不享有该项权利。
那么,施工合同纠纷中,法院如何认定挂靠还是违法转包、分包?
一、基础界定:三类违法行为的法定定义与核心特征
要明确法院的认定逻辑,首先需厘清挂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边界,三者在行为发起时点、主体关系上存在本质差异:
(一)挂靠(借用资质):“借壳投标,全程掌控”
挂靠是指无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 / 个人(实际施工人)以有资质企业(被挂靠方)名义承揽工程,本质是 “资质与施工主体分离”。根据最高法(2020)最高法民终 912 号判决的裁判规则,其核心特征包括:
- 介入时点早:实际施工人全程参与招投标,甚至直接与发包方沟通工程内容,被挂靠方仅提供资质 “挂名”;
- 管理完全缺位:被挂靠方不参与施工组织、质量管控、安全管理,仅收取固定比例的 “资质使用费”;
- 权责归实际施工人:工程资金由实际施工人筹集,人员、设备由其调配,盈亏风险由其承担。
(二)违法转包:“中标后转手,坐收管理费”
违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中标后,将全部或主要工程转交第三方施工,自身退出实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8 条明确其核心特征:
- 发起于中标后:承包方先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再与实际施工人签订转包协议,招投标阶段无实际施工人介入;
- 管理义务空置:承包方不履行技术指导、质量监督等核心职责,仅通过收取 “管理费” 获利;
- 工程整体转移:转包通常涉及工程主体结构,且未获得发包方同意(或虽同意但实质脱离管理)。
(三)违法分包:“肢解工程,违规分包”
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工程分解后,分包给无资质主体或违反 “主体结构自行施工” 规定,其核心特征是 “工程拆分与资质不符”:
- 分包对象不合格: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 / 个人,或分包给个人包工头;
- 分包内容违法: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法律要求主体结构必须自行施工),或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分包;
- 管理存在瑕疵:承包方可能参与部分管理,但因分包对象资质不足或内容违法,仍属违法。
二、法院认定的核心维度:从 “表面证据” 到 “实质关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凭合同名称判断,而是通过 “五维证据链” 审查实质关系,其中前三项是区分挂靠与转包的关键:
(一)维度 1:招投标与合同签订的参与主体
这是区分挂靠与转包的首要标准 ——挂靠中实际施工人主导缔约,转包中承包方主导缔约后转手:
- 挂靠的关键证据:实际施工人向被挂靠方支付 “投标保证金”“资质使用费” 的转账记录;实际施工人以被挂靠方名义与发包方沟通招投标文件的邮件、函件;发包方证言证实 “实际对接人是实际施工人”。例如在某挂靠纠纷中,法院依据李某向甲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持有与发包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认定其构成挂靠。
- 转包的关键证据: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无实际施工人痕迹);承包方与实际施工人签订的《转包协议》(通常注明 “管理费” 条款)。最高法在川越公司与水利水电八局案中,因川越公司未参与招投标,直接认定不构成挂靠,属转包。
(二)维度 2:施工过程的管理权归属
“谁实际掌控工程” 是核心判断标准,法院通过审查以下证据认定管理权:
- 人员管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由谁任命、发放工资。若人员社保由被挂靠方缴纳但实际受实际施工人管理,可能被认定为挂靠;若人员由承包方任命但未到岗,实际施工人自行组建团队,则可能构成转包。
- 质量与安全管控:施工日志、验收记录、安全检查报告由谁签字;质量问题由谁组织整改。某案例中,建设公司仅在验收文件上盖章,整改通知均由石某签收并实施,法院认定建设公司无实质管理,构成挂靠。
- 资金流向:发包方工程款支付给被挂靠方 / 承包方后,是否直接转付实际施工人,有无扣除 “资质使用费” 或 “管理费”。挂靠中通常是 “发包方→被挂靠方→实际施工人”(扣资质费),转包中是 “发包方→承包方→实际施工人”(扣管理费)。
(三)维度 3:费用性质与风险承担
“费用名称 + 风险归属” 直接反映法律关系本质:
- 挂靠的费用与风险:被挂靠方收取 “资质使用费”(固定比例,不与工程利润挂钩),不承担工程亏损风险;实际施工人自负盈亏,若工程亏损需自行承担。石某挂靠案中,建设公司收取固定费用,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最终由石某承担,建设公司仅负连带责任。
- 转包的费用与风险:承包方收取 “管理费”,可能约定 “盈利分成”,但通常不承担施工风险;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需先向发包方担责,再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 违法分包的费用与风险:分包方收取 “分包工程款”,需对分包工程质量直接负责,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维度 4: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的一致性
若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符,法院以 “实际履行” 为准:
- 名为 “分包协议” 但实际施工范围涵盖主体结构,且承包方无管理,可能被认定为转包;
- 名为 “合作协议” 但约定实际施工人缴纳资质费、自行施工,可能被认定为挂靠。某劳务公司与朱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工程全部转交朱某施工,法院穿透认定为非法转包。
(五)维度 5:发包方的知情状态
发包方是否明知实际施工人存在,影响责任认定但不改变行为性质:
- 若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挂靠仍签订合同,可能承担过错责任,但不影响挂靠的认定;
- 若承包方擅自转包,发包方不知情,不影响转包的认定,但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对挂靠、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的认定,主要通过招投标参与度、管理权归属、费用性质等核心证据来认定。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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