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验先投”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未经过验收便投入使用的环保设施不能保证其具有充分的治污能力,企业若在此期间进行生产经营极有可能持续对环境排放污染物,属于持续违法行为。因此,企业如出现未验先投违法行为,往往会面临较高的处罚金额。
案件回顾
2025年3月,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未能提供环保设施验收手续材料,存在环境治理设施未经环境自主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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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5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人处以人民币6万元罚款。
案件启示
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是触犯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一旦触碰,企业和责任人都将面临行政处罚,各企业负责人应以此案为鉴,务必严守环保“三同时”制度,投产前依法完成验收,切莫心存侥幸。
相关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来源:广宁融媒 供稿:肇庆市生态环境局广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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