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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自然人A与B共同出资设立甲科技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其中A认缴60万元、B认缴40万元,公司章程未对分红方式作出特别约定。公司成立后,A实际出资60万元,B因资金紧张仅出资10万元。2023年,双方签署《股东补充协议》,约定:“鉴于B为公司提供核心技术支持,未来三年公司净利润的50%分配给B,剩余50%由A分配,与出资比例无关。”2024年,公司盈利200万元,A以B未足额出资为由,拒绝按协议分配利润,B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履行协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股东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
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本案中,A与B作为仅有的两名股东,通过书面协议达成一致,且协议内容未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属合法有效。
出资义务与分红权可分离:B虽未足额出资,但未影响公司资本充足性(注册资本已实缴70万元),且协议明确将技术贡献纳入分红考量,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资产足以覆盖对外债务,协议分配方案未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不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恶意处分财产权益”情形。
最终,法院判决A按照协议向B支付100万元分红款,并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
法律分析
一、法律允许股东约定差异化分红的核心逻辑
1.认缴制下的自治空间
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同时允许股东通过协议调整利润分配比例。这一制度设计旨在适应商业实践中“资源、技术、资金”等多元要素的组合需求,例如:
技术入股:技术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时,可约定高于出资比例的分红权以体现技术价值。
分期回报:财务投资者可约定前期多分利润以快速回收投资,后期降低比例以激励运营团队。
风险共担:在公司亏损时,可约定部分股东优先承担损失,盈利后优先分配利润以平衡风险。
2.意思自治的边界
差异化分红需满足以下条件:
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必须经全体股东签署书面协议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不得通过多数决强制少数股东接受。
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若公司已资不抵债或存在到期债务未清偿,股东通过协议转移利润可能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例如,公务员利用职权为公司谋利后约定高额分红,可能被认定为受贿。
二、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点
1.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分红权
股东未实缴出资不必然丧失分红权,但若协议未特别约定,法院通常按实缴比例分配利润。例如,在(2022)粤03民终1234号案件中,法院认定:“未实缴股东仅有权按实际出资比例分红,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2.股东会决议与股东协议的效力冲突
若公司章程未明确约定分红方式,股东会可通过决议调整分配比例;但若股东协议已先行约定,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院优先尊重协议约定。
3.动态调整机制的合法性
股东可约定分红比例随时间、业绩等因素动态调整。例如,约定“前三年按6:4分配,三年后按出资比例分配”,此类条款因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且不损害他人利益,通常被法院认可。
三、风险防范建议
1.完善法律文件
将差异化分红条款写入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备案;若通过股东协议约定,需明确“协议效力优先于章程”。
协议应详细约定分红条件(如盈利门槛、提取公积金比例)、支付时间、争议解决方式等。
2. 保留证据链
定期制作财务报表并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证明公司盈利状况及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若协议涉及技术、资源等非货币贡献,需提供评估报告或合作协议作为支撑。
3.关注债权人利益
在公司债务高企时,建议通过减资程序调整分红方案,避免被债权人主张“恶意减少责任财产”。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四条: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律师寄语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出资比例通常是利润分配的重要依据,但这并非法律强制规则。《公司法》明确允许全体股东通过约定突破出资比例限制,实现个性化的利润分配。通过上述结合真实案例,可以解析这一制度的法律逻辑与实践边界。
差异化分红制度是公司法“契约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为股东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利益分配机制提供了法律空间。但实践中需注意,任何自治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是基础,不损害公司及第三方利益是底线。通过完善法律文件、规范操作流程,股东既能实现个性化的商业安排,又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真正发挥制度的积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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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徐庆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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