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好消息,让不少打算买期房,或者已经买到烂尾楼的人松了口气。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个一个司法解释,专门针对烂尾楼问题出了些具体规定,给了购房者很大的信心。
以前谁要是买到烂尾楼,那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房子拿不到,贷款还得继续还,不然银行就找你麻烦,征信还得受影响。
现在好了,最高法明确了,要是因为开发商原因交不了房,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也可以解除,剩余贷款该由开发商还给银行,购房者不用再背这个锅了。
这个解释里说了两点特别重要,一是如果法院冻结了开发商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已经交了钱但合同解除了,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把自己的购房款拿回来。
二是万一烂尾楼被变卖了,购房人可以在变卖款中优先拿到自己那部分购房款。
这就简单的多了,就是购房人的购房款债权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和其它普通债权。
用专业的话说,就是买房人超级优先权>承包人工程优先受偿权>银行抵押权>其他普通债权。
其实这个政策出来之前,各地已经有些类似案例了,江苏盐城就有个案例,因为开发商烂尾导致拿不到房子,业主不但解除了购房合同,连贷款合同也一并解除了。
首付和已经还的房贷由开发商全数赔清,剩下没还的贷款也由开发商去还给银行。
北京也有个案例,2003年因为延迟交房,开发商被判违约,合同解除后,法院还判决开发商把占用的贷款直接还给银行,购房人不用还贷。
不过也得提醒一下,不是说买了烂尾楼就可以随便不还贷了,还得走法律程序,解除合同后才能适用这些规定。
你要是自己停止还款,可能还会面临银行的追偿。
这个政策对开发商和银行来说,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开发商以后用资金会更审慎,因为一旦项目烂尾,购房者的债权优先级别更高。
银行在放贷时也会更谨慎,严格审查企业的信用状况和项目风险。
各地也在积极处理烂尾楼问题,像大连就在推动烂尾项目处置盘活工作,全市87个停缓建项目,总建筑面积801万平方米,已经处置盘活了66个,剩下的计划今年内全部处置完。
珠海市去年也出台了《珠海市“烂尾楼”整治处理办法》,明确了烂尾楼项目可以按照续建、拆除重建、综合整治或政府收回四种方式处置。
所以说,现在买到烂尾楼的购房人确实有了更多保障,不过最好还是预防为主,买房前多查查开发商的资质和信誉,看看他们以往项目的开发情况和购房者反馈。
要是能买现房当然最稳妥,毕竟看得见摸得着,如果非要买期房,尽量选信誉好的大品牌开发商,签合同时候仔细看看条款,特别是关于交房时间和违约责任的部分。
还可以关注一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资金监管情况,有问题就向相关部门咨询或举报。
现在很多地方都加强了预售资金监管,要求开发商不能随意支取预售资金,必须按照工程进度分批次申请。
总之吧,烂尾楼问题虽然还没完全解决,但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政策层面,都在朝着有利于购房人的方向发展。
最高法这个解释无疑给了购房人底气,也让银行和开发商有了更多顾忌。
不过话说回来,买房毕竟是大事,还是得谨慎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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