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发现自己房屋漏水,并认为是顶楼业主在露台处私自搭建彩钢房用作厨房所致的,并起诉主张其房屋漏水与顶楼业主修建彩钢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免证事实。
也迪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自然规律”,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条件下所发生的本质联系和必然趋势的反映,它是人们通常所感知的客观现象及周而复始出现的具有内在必然联系的客观事物;所谓定理、定律,是指在科学上、在特定条件下已被反复证明的客观规律和必然联系。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广为人知,是为众所周知事实的一部分,因而不必举证证明。但导致刘某房屋漏水的原因有多种,这与顶楼业主修建彩钢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显然不属于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该条文第一款第四项所指“事实推定”,指法院依据经验法则进行逻辑上的演绎,由已知事实得出待证事实真伪的结论。适用事实推定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无法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因此只能借助于间接事实推断待证事实。若能够凭借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则无适用事实推定必要。本案中,刘某房屋漏水与顶楼业主修建彩钢房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或其他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不属于适用事实推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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