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本可依法化解
但当事双方暴力相向
最终两败俱伤
近日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对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暴力伤害的
健康权纠纷案
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9日凌晨4时许,黄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国道210线钦北区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与停放在路肩的罗某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黄某未停车处理便驾车离开现场。罗某随即与朋友驾车追赶,在事故前方两公里处截停黄某,并对其进行殴打,导致黄某轻微脑震荡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
事发当日下午,黄某前往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一周,累计支出医疗费4917.45元。经鉴定,黄某伤情构成轻微伤。辖区派出所立案后,对罗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但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因协商不成,黄某将罗某诉至钦北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罗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2万余元。
法院审理
经法院核算,黄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9222.52元。
关于责任划分,法院认为,黄某在事故后未停车处理即驶离现场,罗某追赶并截停黄某的行为并无不当,但罗某殴打黄某超出其可以采取合理且必要的措施,构成侵权。黄某在被殴打过程中没有互殴行为,罗某应当对其殴打黄某的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罗某辩称黄某“逃逸”存在过错,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与暴力侵权责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罗某无权以私力救济为由实施伤害行为,故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不久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罗某赔偿黄某9222.52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黄某在事故后未停车处理,存在不当之处,但这并不赋予罗某私力救济的权利。交通事故责任与暴力侵权责任分属不同法律关系,罗某若认为黄某构成逃逸,应通过报警、保险理赔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以暴制暴。罗某的殴打行为直接导致黄某轻微脑震荡及软组织挫伤,其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明确,法院据此判令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面对纠纷,冲动是魔鬼,法律才是维权利器。任何以“维权”为名的暴力行为,都可能让自己从“受害者”变为“侵权人”。唯有敬畏法律、理性行事,方能真正维护自身权益。
文 | 庞萍
编辑 | 苏冬梅
审核 | 梁业盈
【2025年第124期】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