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是人们常见的交通工具之一,为城市居民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因公交车突然刹车或突然启动导致乘客不慎摔倒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网友咨询:
早高峰挤公交,右脚刚踏上车踏板,司机就猛踩油门起步,我直接摔出车外导致腰椎骨折。公交公司说监控坏了,咬定是我自己没抓稳。这种情况到底该谁负责?
周通律师解答:
1、乘客上车投币后,与客运公司即形成了客运合同法律关系。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和提醒义务。如公交车因争道抢行、急停急转、敞门行驶等造成乘客摔伤,那么公交公司及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乘客存在以下情形,减轻运营方责任:司机已口头提醒抓好扶手仍故意松手;在公交车上打瞌睡导致受伤;携带滑板车等易导致失衡的物品;怀抱超大物品影响视线;醉酒状态下乘车等等。
3、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市政施工导致站台塌陷致摔伤,可同时起诉公交公司和市政部门。
4、被其他乘客推搡摔倒,运营方在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周通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周通律师
广东太平洋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自执业以来,擅长处理各种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同时,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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