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路某与被告兰某系恋人关系。恋爱期间,路某于2023年6月13日、2024年3月16日,2次购买衣服赠与兰某。
2024年5月10日、5月14日,路某向兰某转账共计13000元,并在转账时路某备注“买断关系,不用还。”
路某与兰某因琐事闹分手。分手后,路某通过银行向兰某转账20000元,兰某当日将该20000元返还给路某。
期间,路某为了挽回二人的感情,于2024年6月16日、6月27日、9月1日向兰某转账共计43000元。
但路某见二人的感情并未因此回温,反而渐行渐远,之后便与兰某协商,要求兰某返还之前赠与的衣物和钱款,但兰某拒绝归还。
2025年2月26日,路某向武宣县人民法院禄新法庭提起诉讼要求兰某返还其所有赠与的财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附条件解除,解除条件成就时,赠与人可解除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之间的赠与行为一般理解为为了促进双方感情的赠与为无偿赠与。本案中,路某三次赠与行为的时间段不同,应综合赠与时间、赠与目的、双方感情等因素对每次赠与行为分别进行认定。
(一) 关于路某诉请兰某返还衣物问题。
路某在赠送兰某衣物时,双方正处于恋爱期间,路某为了维持恋爱关系、促进恋人感情,自愿向兰某赠送衣物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
(二) 关于路某诉请兰某返还转账13000元问题。
2024年5月,路某在二人闹分手期间共向兰某转账13000元,并备注“买断关系,不用还”。路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有清晰的认识。路某表明自愿赠与兰某13000元,并表示不要求兰某归还,该行为亦认定为无条件赠与。
(三) 关于路某诉请兰某返还转账43000元问题。
2024年6月,兰某在双方分手一个月后接到路某转账款项当日就返还给路某,表明兰某清楚不应再继续接受路某的赠与。
路某为了挽回或维系与兰某的感情,并期许能达成结婚的目的,又多次向兰某转账共计43000元,该转账行为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兰某接受路某的赠与财物后,并未再次与路某建立恋人关系,双方最终也未登记结婚,且兰某也未提出其他证据证实该款系路某无条件赠与或系对兰某补偿的事实。因此,在赠与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路某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兰某返还赠与的财产。
法院判决
本案经一审、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被告兰某应向原告路某返还43000元。
法官说法
恋爱赠与需谨慎,在恋爱期间,大额财物往来时要明确转账的性质,既保护自己的财产,也让感情更纯粹地升温。通常来说,赠与可分为无偿的一般赠与和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属于一般赠与的,赠与方一经交付,不得要求返还;属于附条件赠与的,所附条件或目的不能实现,则应予返还。
不同性质的赠与有着不同的法律后果。一种是日常的、小额的为了增进感情的表达,是你情我愿的赠与,分手后无权要求返还。另一种最典型的是以结婚为目的转账,若最终双方未登记结婚或未共同生活的,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法律保护这种基于结婚为目的的财物往来,禁止借谈恋爱、借婚姻索取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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