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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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那么,第三人在双方原协议上加盖公章,能认定为债务承担吗?
最高院在《中国某某贸易开发总公司诉东莞某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第三人在重新打印的双方原协议上加盖公章,并在债权人要求签收该协议项下相关单据的函件上也加盖公章,属于债权人与第三人以重新签订协议的形式由第三承担债务人债务的情形。
法院认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92号刑事判决认定,本案讼争六份转口贸易协议双方当事人原为中某发公司和深圳某某某公司,中某发公司因向深圳某某某公司追讨货款未成,将协议中的甲方深圳某某某公司篡改为东莞某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东莞某某公司支付讼争六份转口贸易协议项下货款本息。
从上述事实看,中某发公司与东莞某某公司之间并非为新的转口贸易合同关系。
本案中,东莞某某公司在中某发公司重新打印出来的六份《转口贸易协议书》以及六份要求东莞某某公司签收该六份协议项下相关单据的函件上加盖公章,所盖公章经鉴定与东莞某某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留和公安部门备案的公章相同,东莞某某公司未能否认其真实性。
而且,在协议和函件上签字的刘力,既是深圳某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又是东莞某某公司的副董事长。
另外,深圳某某某公司在协议中指定的转口收货人为香港某某公司,而东莞某某公司为全部资金由香港某某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
原审判决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本案属于中某发公司作为债权人与第三人东莞某某公司以重新签订协议的形式由第三人东莞某某公司承担债务人深圳某某某公司的债务,判令东莞某某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无不当。
抗诉书认为东莞某某公司没有作出替代深圳某某某公司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某发公司与东莞某某公司之间为新的合同关系,东莞某某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债务,理由不能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为关键判断标准。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有效,第三人应承担相应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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