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广西籍务工者韦先生年仅6个月大的儿子因咳嗽被送往佛山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急救。令人痛心的是,由于医生未能及时接诊导致抢救延误,婴儿最终因呼吸道异物窒息不幸离世。后续的尸检报告明确指出,医院存在“未尽急诊义务,错过救治时机”的过错。
经过漫长的法律程序,此案于2024年5月通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医院方向韦先生支付赔偿金共计88.8万元。然而,韦先生实际到手的金额仅为33.3万元,高达55.5万元(占总赔偿金的62.5%)的差额部分被其代理律师邓某以“律师费”和“咨询费”的名义收取。更令人怀疑的是代理过程中的一些操作:律师以“科技咨询公司”名义先行签约、倒签合同日期、隐瞒实际赔偿金额等。这些行为引发了公众对律师利用风险代理机制进行不当收费、规避监管的强烈质疑。
韦先生的不幸遭遇并非孤例,他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律师收费制度,尤其是风险代理制度存在的缺陷。律师收费纠纷频发,有些“法律咨询公司”不具有办案资格仍然以律师名义收费,不仅损害了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也妨碍了司法正义的普遍实现。有些律师收费后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主打一个消失不见,庭上走个流程。诚然,律师作为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凭借其专业知识、技能和劳动获取合理报酬是必要且应受尊重的。核心问题在于:律师应如何规范、透明地收取服务费?收费纠纷发生后如何有效解决?以及如何从源头上预防此类纠纷?
在现实中,律师收费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收费不透明、不合理、高额收费现象饱受委托人质疑甚至诟病;另一方面,作为“中年失业再就业三行业”之一,律师群体也常抱怨收费低、收费难,生存压力巨大。在经济社会转型和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律师收费的合理性、科学性以及收费制度的完备性,直接关系到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律师们的普遍印象。
目前,行业里律师收费主要存在三种模式:协商收费、计量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
协商收费:最常见的方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虑案件耗时、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风险责任、信誉水平等因素,平等自愿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及总额。这体现了法律服务作为市场交易商品,买卖双方(律所为卖方,委托人为买方)基于合同自由原则的约定。
计量收费:包括计件收费(按案件程序或数量定额收费,常见于银行逾期催收类案件)、计时收费(按律师有效工作时间收费,比如一些网红律师每小时咨询费2000元)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其核心是使律师的劳动付出与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建立相对可见、可衡量的联系,旨在体现价值对等,减少收费纠纷。
风险代理收费:这是上述韦先生案涉及的模式,也是争议焦点。其核心在于“风险共担”:委托人前期不支付或仅支付少量基础费用,律师费用在案件胜诉或执行到位后,按事先约定的比例(通常与案件结果金额挂钩)从赔偿金中提取。如果败诉或执行不能,律师则可能无法获得报酬(或仅获基础费),自行承担投入成本的风险。
2006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对风险代理进行了规范:明确禁止在涉及婚姻继承、社会保障待遇、赡养抚养费、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等民生领域,以及刑事、行政、国家赔偿和群体性诉讼案件中采用风险代理。风险代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在财产关系明确的民商事领域(尤其是损害赔偿类)。
但尽管有法律法规约束,风险代理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和采用,有其内在动因:
对律师的激励:成功案件带来的高比例回报对律所和律师具有强大吸引力,是其愿意承担“零产出”风险的动力。
促进律师勤勉尽责:案件结果直接关系到律师收益,理论上能激励律师更投入地研究案情、提升专业技能、全力以赴争取胜诉,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败诉即无收益的压力迫使律师更负责任。
提高司法可及性:对于经济困难、无力预付高额律师费的当事人而言,风险代理模式提供了“零门槛”启动诉讼的可能。当面对实力悬殊的对手(如大型企业),受害者可通过风险代理将前期经济风险转移给律师,获得专业法律服务,实现维权诉求。这对于保障弱势群体诉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在韦先生的案例暴露了风险代理存在的问题:
高收费比例的合理性争议:高达62.5%的抽成比例远超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接受度。虽然律师承担了风险,但如此高比例的收费是否与其实际付出的劳动、承担的风险真正匹配?是否存在利用委托人的弱势地位和信息不对称进行“暴利”收费?尤其在众人怀疑是否存在医院与律师互通有无情形下。
监管漏洞与操作失范:如案例中出现的以非律所主体签约、倒签合同、隐瞒赔偿金额等行为,凸显了在风险代理实际操作中存在规避监管、操作不透明甚至违规的空间。如何有效监管收费过程、确保合同签订的自愿与知情同意至关重要。
利益冲突的潜在风险:当律师报酬与案件赔偿金高度绑定,尤其是比例畸高时,是否会诱使律师在和解谈判或诉讼策略上更倾向于追求高额赔偿(从而获得高额律师费),而非完全以委托人的最佳利益(如尽快获得赔偿、精神抚慰)为唯一考量?
风险代理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在激励律师、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增强司法可及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尤其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打开了司法救济之门。但韦先生这个案子也说明了收费比例的失衡以及监管执行的乏力。畸高的收费比例不仅严重侵蚀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律师职业的公共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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