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边)境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任何出入我国国(边)境的行为
都应当遵照出入境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有关程序申办合法出境手续。
侥幸心理不可有,跨境偷渡不可为。
近日,韶关乐昌法院依法审结一起
以跨境务工为目的的偷越国(边)境案。
2024年12月底,郑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境外高薪招聘的推文,便主动联系对方。对方称需要几个“推销员”,每个月最少有两万块,地点在柬埔寨。刚好遇上年底,郑某承诺多叫几个朋友过去工作。
不久后,在与“发小”沈某等四人聚餐时,郑某将这个工作推荐给他们。四人也猜到这份工作可能涉及黑灰产业,但是均心存侥幸,认为“国外淘金,国内监管不到”。郑某按照上线的要求,收集四人的出入境证件信息提供给上线,协调统一购买机票、预订酒店。因沈某等人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务工签证,上线便在微信群内指导四人如何谎称“出国旅游”应对海关的检查和盘问。
2025年2月4日,郑某按照上线要求预约顺风车将沈某等四人从乐昌市送至深圳市。次日,四人按照指示从深圳关口的不同卡口准备出境,因形迹可疑被海关人员盘问拦截。最终,四人并未成功出境。事后,乐昌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沈某等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向乐昌法院提起公诉。
乐昌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郑某拉拢、介绍多人偷越国(边)境,
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
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沈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几人均已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郑某等人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最终,郑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沈某等人因犯偷越国(边)境罪(未遂)
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
处罚金6000元到2000元不等。
法官说法
致富千万条,守法第一条。偷越国(边)境行为严重危害国家安全、边境稳定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部分人员偷渡后甚至涉嫌参与跨境违法犯罪活动。法官提醒广大务工者,一定要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外出务工,切勿抱有“天上掉馅饼”的侥幸心理,轻信熟人介绍或高薪招聘下的境外工作机会。一旦“孤注一掷”走上不归路,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来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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