奎文区法院代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古诗有云
“人有生老三千疾”
老有所养、有所医才能托起“夕阳红”,本想进康复机构做康复训练,尚未康复却摔倒添了新伤。针对老年患者、家属、康复机构分别应该担起什么样的职责呢?
这位当事人年龄大了,在潍坊市人民医院对面的某康复机构治疗腰椎,在出门买饭时,被自动伸缩门给绊倒,腿部严重受伤,协商无果起诉到奎文区人民法院。这名劳动者的年龄比较大了,已经是72周岁了,所以赔偿金额会比60岁以下的人少很多,当然,还要考虑自身有没有责任的问题。这也是接下来开庭审理的一个重点问题。伤残鉴定已经做完,构成伤残九级,这个级别,要是在60岁以下的话,伤残赔偿金就是20万,她年龄72岁了,只能要求伤残8万多。
子女们认为,母亲在康复机构摔伤,康复机构应该承担责任,并且老人的摔倒,加速了身体机能的衰退,子女为老人做了伤情的司法鉴定。而康复机构认为,老人摔倒纯属意外,康复中心没有任何责任。
至于后续案件会如何进展,请继续关注,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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