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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医学界综合整理
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传染病危害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了甲、乙、丙三类传染病的划分标准。
修订后的法定传染病病种共有40种,其中甲类2种、乙类27种、丙类11种。
新增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猴痘(乙类)、手足口病(丙类),并将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合并为“人感染新亚型流感(乙类)”。
新法中规定了各级医疗机构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并指定专门的人员,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有专门的科室或者指定人员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承担本机构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患者健康监测以及城乡社区传染病疫情防控指导等工作。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本单位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
同时,新规中还强化了传染病防治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强调依法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不得过度收集信息。相关信息(如个人电子风险提示码)不得用于疫情防控以外的目的。
规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泄露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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