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一些人,包括一些从事法律行业的人或者律师都会回答,既然孩子是男生所生的,男生是孩子的亲生父亲,那么,男生是需要承担抚养费用的。
可是,毕竟这种观点是违背大众认知的。
接下来,我们展开说一说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理论依据。
相信你花两分钟时间看完这篇文章以后,你也会有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1.我们都知道强奸罪是一种重罪,至少需要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强奸罪的客体只能是女性。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
对于犯强奸罪的至少需要判处3~10年有期徒刑,而如果具备二人以上轮奸、强奸妇女多人,以及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等特殊情形的,需要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虽然强奸罪被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但是女性一样也可以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比如她构成强奸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
2.与此同时,如果女性通过直接方式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的话,女性是不可能构成强奸罪的。
比如女性偷偷的给男性下药,导致男性表面上主动的配合,甚至主动“进攻”。或者男性处于昏睡状态,被“强行”发生关系。
这种情况下女性涉及的强制猥亵罪。
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该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修改的罪名。在之前,强制猥亵罪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儿童,但是在修正之后,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为“他人”,也就包括了男性。
3.在这种情况下,女性自然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了,那如果女性因此怀孕生子的话,男性是否还要抚养子女呢?
持支持者的人,主要的理由在于这种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由此提出,父亲虽然不是婚生的父亲,但是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而如果不直接抚养的话,也需要付抚养的费用。
不止如此,如果男性死亡的话,这个子女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其实,这种观点就与人们的道德观点不一致了,也同立法的本意相违背了。
4.立法的本意在于保护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但是同时也应考虑到男性的利益。
毕竟这种事情下对于男性来说并不是主动的,甚至并不是自身同意的。
因为无论男女双方都有一个权益——生育选择权。
在怀孕之前,男女双方对此是都有权利的,既可以选择生也可以选择不生。
但是在怀孕之后,这个权利就只归女方个人所有了,男方无权决定生还是不生,这个事完全由女方自己做主。
如果女方对发生关系的行为是赞同的,那么他自然有抚养怀孕所生子女的义务。
但是如果男方本身就是反对的,那么他一方面没有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意识,另一方面也没有当父亲的意愿。自然也就没有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了。
否则的话就相当于变相的鼓励某些别有用心的女性,通过极端的手段制造孩子来索取抚养费、遗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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