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票罪,金额150多万元,判刑多久?
何观舒:虚开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至5月份,被告人金某在明知其公司与开票方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点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9份,开票单位为乌鲁木齐某公司,发票金额合计1559144.12元,税额15591.47元,价税合计1574735.59元。
另查明国家税务总局吐鲁番市税务稽查局于2024年9月3日对其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行为处罚款200000元。上述罚款,被告人金某尚未缴纳。
二、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让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三、辩护意见
被告人金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事实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四、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在明知其公司与开票方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仍以支付“票点费”的方式通过他人为自己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金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为惩治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税与罚短评
本案中,金某让他人为自己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574735.59元,属于情节严重,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那么,这个量刑是否偏重了呢?
虚开发票罪,虚开票面金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虚开票面金额25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以有期徒刑6个月作为量刑起点,再根据虚开票面金额的多少来调整基准刑。
剩余的18个月(2年-6个月),200万元(250万元-50万元),则每增加11.11万元则增加一个月的刑期。则:1074735.59元(1574735.59元-500000元)÷111100元=9.6个月。
因此,6个月+9.6个月=15.6个月(即1年3个多月)
但是,本案中,金某具有自首情节和认罪认罚,依法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从宽处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刑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理的除外。”
第三条第(十四)项规定:“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认罚的阶段、程度、价值、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等情节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刑事和解、羁押期间表现好等量刑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金某具有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因此,可以减轻基准刑60%以下。
不过,金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第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因此,在一减一增的情况下,最终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可能还是有点偏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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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观舒律师,专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重大疑难涉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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