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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位朋友同时发来上面的图片。
这样的案件说来还是挺吸引眼球的:
张某在KTV喝酒喝了两杯酒就把手伸进了人家公主的内衣,乱摸姑娘的胸部,越摸他越兴奋,最后姑娘去报了警,张某认为,我摸公主咋了?再正常不过我是顾客,是上帝,那这不是她们的服务范围吗?最终法院,以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成年人(姑娘当时17岁)的罪名,构成强制猥亵罪,一审判张某5年,张某上诉,一审改判一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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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是真实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强制猥亵罪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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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个问题,儿童是指14周岁以下,17岁是未成年人,但显然不在儿童之列。
还有个问题,KTV是公共场所吗?
所谓“公共场所”,是指具有公共性的特点,对公众开放,供不特定的多数人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
似乎KTV不符合上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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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是“娱乐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7号)第二条规定:《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的有关负责同志解答,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娱乐场所大致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另一类是依靠游艺器械经营的场所,如电子游戏厅、游艺厅等。
构成娱乐场所需要三个要素:一是,它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据此,免费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不是《条例》的调整范围。二是,它是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据此,单位内部专门为本单位职工、家属服务的场所,《条例》不调整。三是,它是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据此,专门提供各种演出的场所,也不属于《条例》的调整范围;这类场所,应纳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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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具体案情不明,似乎判5年确实不妥,至于判一年半是否妥当我不好说。
其实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猥亵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就我看来,能用治安管理处罚的,尽量不要动用刑罚,这也是法律的谦抑性。
2025年8月3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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