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行政复议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规则,但针对不同主体设定了差异化的举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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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某供应商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时,必须提供证明评分计算错误的具体证据,如评标记录复印件与正确算法的对照表,去年因举证不足被驳回的投诉占比62%。行政机关对程序合法性负举证责任,某市住建局被质疑未依法公示中标结果时,需出示发布公告的网站日志、短信发送记录等全过程证据,无法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去年因此撤销行政决定12起。
特殊事项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原则。
针对歧视性条款的投诉,某投标人指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此时采购人需证明参数设置的合理性而非投诉人证明歧视性,去年因此认定7起条款无效。专家评审行为合规性举证,某次复议中评标委员会被指控违反回避规定,专家组需提供成员背景调查记录及评审现场视频自证清白,无法提供则推定违规。电子招投标系统故障争议,某平台运营商需证明系统在开标截止时段运行正常,去年通过服务器日志成功举证41起投诉不成立。
举证时效与形式影响证据效力。
某供应商在复议申请后15天才补充提交质疑阶段的往来邮件,因超出法定补充证据期限未被采信。电子证据需符合规范,某次复议中提供的录音证据未说明录制时间、地点及参与者,最终被认定为证据瑕疵不予采纳。境外证据需特别处理,某国际项目复议提交的国外检测报告,经使馆认证及专业翻译后方获采纳,去年因此类证据被采信率提升至73%。
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分明。
某投诉人无法证明其质疑曾按规定时限提出,导致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机关未能保存评标录像,被推定监管失职并责令重新招标。去年因举证不能导致的败诉案件中,行政机关占比58%,投诉人占比42%。
未来,技术手段正在改变举证模式。
某省试点电子证据平台,自动固化投标文件上传时间、IP地址等关键数据,去年为89起复议提供无可争议的证据。区块链存证提升举证效率,某市将招投标全过程数据上链,复议时可一键生成符合司法要求的证据包。但无论技术如何发展,举证责任的核心理念仍是"让最有条件举证的一方承担责任"——某行政复议专家的总结切中要害:"最公平的举证规则,不是简单分配证明义务,而是让真相最有条件浮出水面。"这种对举证便利性的考量,正是分配规则的深层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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