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指事问供”,也称指供、指名问供或指名指事问题,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自己意愿,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志和指示作出的供述。“指事问供”往往是在侦查机关的巨大压力下产生的,通常与刑讯逼供、威胁等方法并存,即办案人员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殴打、威胁或其他非法方法对其施加压力,然后再采用提示犯罪细节等方式指供,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办案人员指示作出供述。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讯问人员的意志和指示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因指供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紧密相关,由此获得的供述,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一、实践中支持“指事问供”属于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情况
1. 讯问笔录中大段的供述显示讯问方式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对同一问题的供述高度一致,或者存在代替被告人供述、提示性发问等非法方法的,不得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应予以排除。见【(2017)甘0522刑初25号】冯某、冯某甲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冯某、冯某甲2016年11月16日讯问笔录的证据问题。经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6日分别对被告人冯某、冯某甲进行讯问,并制作了讯问笔录。两份讯问笔录的词语高度雷同,且笔录中大段的供述显示讯问方式存在明显的“指事问供”迹象,对同一问题的供述高度一致,违反相关程序的规定。故被告人冯某、冯某甲2016年11月16日讯问笔录无证据能力,应予以排除。
2. 公诉机关未出示调查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证实笔录制作的合法性,不能合理排除被告人在接受询问时受到欺骗及笔录受到指事问供形成可能性的,应予排除;见【(2015)北刑初字第85号】王某、王某富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王某于2015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19日、1月30日、3月25日、6月2日的供述,王某富于2015年1月14日、1月15日、1月19日、1月30日、3月25日、6月2日的供述系非法方法获取,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经审查,对上述被告人王某、王某富供述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决定启动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经审理,被告人王某除2015年1月30日的供述外的其他5次供述及被告人王某富的6次供述,讯问人员存在指事问供、代替被告人供述、提示性发问等非法方法,不得作为本案证据使用,依法应予以排除。
二、不支持“指事问供”为非法证据的情况
侦查人员对行为人的谈话是一种心理引导的审讯方法,侦查人员只是采取提纲式的方法引导被告人写自述材料,并没有说出具体的内容要求朱某照写,该自述材料没有违背被告人的意志自由,不应予以排除,见【(2016)黔0502刑初605号】朱某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在该判决书中,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认为: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侦查机关取证程序违法,存在逼供、诱供、指事问供、不全面提供证据等违法情形,公诉人提供的证明朱某有罪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所提的(1)至(4)组证据,通过庭审和观看同步录音录像查明侦查人员对朱某谈话,是一种心理引导的审讯方法。没有承诺朱某配合工作就让其出去上班的内容,不存在违法承诺问题。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