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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之后,近日,9月1日“最严”社保新规将全面实施的消息,再次引发了关于保险公司为保险代理人缴纳社保话题的热议。
8月1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该文件首次对社保缴纳义务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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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正式明确!
任何"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均属无效!
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必须为所有雇员缴纳五险!
灵活就业者、外卖骑手、小微企业员工等此前未充分覆盖的群体纳入强制参保范围。
企业不缴社保违规成本变大……
这,是在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一石激起千层浪,新规之下,300万保险代理人是否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约定的范围之内?
有业内人士称,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在保险代理协议中,保险公司作为委托人,委托保险代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
因此,保险代理人不在《解释二》社保条款的框架下,公司也没有收到相关部门要求为保险代理人缴纳社保的相关通知。
2021年7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市监总局、最高法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将新业态劳动者分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三种类型: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民事关系,保险公司需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代理手续费或佣金,为代理人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并要求保险代理人按照协议约定开展业务,对代理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在这种关系下,保险公司不用承担像给员工缴纳社保这样的雇主义务。
今年4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深化人身保险行业个人营销体制改革的通知》,提出要改革完善人身保险行业营销体制,提出要优化代理制保险销售顾问的管理机制,减少层级,科学合理发放佣金激励,推动销售利益向直接保险销售顾问倾斜。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各地保险行业协会和相关部门的沟通,推动支持保险销售人员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政策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居住证等,有力有效提升保险销售人员福利保障水平。
所以,目前看,保险代理人解决社保问题,主要还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保,不过目前也有一些保险公司在尝试招聘全职的保险销售人员。
不过,这些门槛高、范围小的尝试,相对于300万保险代理人的队伍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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