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查获的人造石墨 (来源:海关发布) 图文无关
来函咨询:
我司出口一票货物到境外被海关怀疑是两用物项,后经送检,海关根据鉴定结果判定为二用物项,海关据此拟对我司行政处罚。对于检测方法我们是有异议的,但是重新鉴定已经来不及了,我司面临着高额的违约金。所以,有人建议干脆换个公司抬头、换个口岸申报出口算了。请问这样做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所述行为属于明显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许可证管理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判定为走私,涉案金额(或数量)达到司法解释的起刑点的,则有可能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刑事责。这种行为断不可取。建议与外商协商以政策等不可抗力的因素为由,让其延长交货期。合法合规出口为妥。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走私犯罪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