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实刑改缓刑案件看有因型敲诈勒索罪的有效辩护——兼谈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的边界
本文作者:李明真 李嵩
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明真、李嵩律师辩护的因货物运输纠纷引起的敲诈勒索案件,由检察院量刑建议四年有期徒刑,到法院最终判决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同时也帮助家属向本案被害人进行退赔,化解了矛盾和纠纷,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临危受命:自案件起诉法院阶段紧急接受委托
本案二位辩护律师介入时间非常紧急,是在当事人已经签署完毕检察院给出的四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并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下,家属才匆忙找到辩护律师。而当时正值五一假期间,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急召开会议研讨案情,多次和家属沟通,并在收假当天第一时间赶往法院递交委托手续,阅卷,同时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基本案情。这些高效、迅速的反应为案件今后的有效辩护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案发背景:由货物运输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
经辩护人阅卷了解到,本案案发有特殊的背景,检察院指控当事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共有五起,全部因货物运输纠纷引发。因当事人为一名货物运输司机,作为承运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托运方给出的货物有瑕疵,或是没有清晰告知货物为危险品的性质,或是没有告知可能会腐蚀车辆,或是装货地点与此前协商的不一致增加了工作量等,以上问题当事人认为可能会给自身带来危险、罚款或者增加了工作量,故在此过程中便与托运方(货主)沟通加价补偿。以上指控的五起事实,其中四起在运输过程中当事人与货主已经签订完毕和解协议,货主对当事人进行了补偿,补偿内容包含因货物留滞可能造成的营运费损失、车辆腐蚀费、存储费等。而第五起在当事人与货主协商要求补偿损失、还未打款到位、还未出现损失后果的过程中,货主以敲诈勒索罪报案。遂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三、无罪辩护:从敲诈勒索罪犯罪构成并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深入剖析五起案涉事实的法律定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所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本罪(既遂)的基本结构是:对他人实行威胁、要挟行为—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需结合被告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客观上是否实施了威胁、要挟等行为,以及是否因为被告人的行为而遭受了财产损失等方面进行严格认定。
辩护人最终敲定辩护思路是无罪辩护:结合敲诈勒索罪的法律规定及犯罪构成,深入剖析五起案涉事实本质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一)行为人的案涉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要挟手段,强索公私财物”的客观要件,系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
本罪成立客观要件上需要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要挟手段,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使得被害人交付财产。而暴力、胁迫,是指以恶害相通告,以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而单纯的事出有因型、且无任何暴力手段的权利救济行为,因行为人手段的相当性,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
而本案中行为人的五起涉案行为,全是因被害人过错在先才使得行为人向被害人索要违约金,本质是争取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内容属实,无任何暴力性,则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要挟”手段。
1.被指控的第一起,确实发生了与最初约定装货地不一样的情况,而非行为人以此为理由相要挟要钱。
2.被指控的第二起,也因托运方没有全面履行告知货物的性质,导致行为人车辆被腐蚀引发的纠纷。
3.被指控的第三起,托运方没有告知为危险品,也没有提供可以普通车辆运输的证明,系托运方违约在先。
4.被指控的第四起,托运方没有提供动物检疫证明,导致无法运输,系被害人违约在先。
5.被指控的第五起,因托运人没有明确告知是不能以普通货物运输的危险品,也确实不符合敲诈勒索案中被害人受胁迫、不得不为之的情形。
以上,辩护人认为五起被指控的事实都存在真实的交易基础事实,被告人协商钱款的过程全部是事出有因,且起因都是源于被害人:未告知危险品(未以危险品下单)、没有告知没有检疫证明、不会漏水、不会腐蚀、没有告知要分多次装车等。另外关键的一点是整个协商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暴力、威胁的方式。虽然可能部分细节过激,如在还没有被罚款的情况下就以可能的罚款来进行索赔,即使行为手段过当但本质还是维权行为,故其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二)主观上,行为人没有对涉案财产无偿占有的故意,案涉的协商补偿每一笔都是有合法的请求权基础,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要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即无偿取得被害人的财物,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要对敲诈勒索具有明确的认识而故意为之。而本案中,根据第上述论述,被告人无任何对涉案财产占有的故意,本质上是由于被害人违约在先,故在此基础上才开展了案涉的“协商过程”,而基于真实项目前提下的协商解决,不可能也不会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三)类案观点——具有索赔的权利基础,提出的赔偿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难以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
辩护人注意到,在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入选的案例44(付某甲等敲诈勒索案)与本案逻辑内核相近。该案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付某甲等人具有索赔的权利基础,提出的赔偿金额亦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难以认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且其采用的投诉、诉讼手段合法,虽对商家造成一定的困扰,但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等行为,故其行为实质上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而本案中,被告人亦出现了类似情况,其是基于运输合同纠纷与被害人协商解决方案,即使所提数额可能不是完全合理,但归根结底仍是协商行为。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困扰,也不宜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等行为,故其行为同样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有一定瑕疵,也不宜以犯罪论处。
以上,辩护人从敲诈勒索罪的法律构成要件出发,结合案例解读“有因刑”敲诈勒索罪的出罪逻辑,并重点在阐明过程中细化案件事实,通过其他法律、国家标准如《民法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危险货物品名表》等论证被害方相应的过错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增强被告人索财这一合法性的依据!
四、退赔谅解:真正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诉息止诉
虽然辩护人基于在案事实与证据作无罪辩护,但当事人本人还是愿意认罪认罚,故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尊重当事人意愿,并在法院允许下同在案被害人进行沟通,争取谅解。在辩护律师与家属不懈努力下,家属尽可能将此前已经收取的被害人钱款退赔,相应的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最后,法官向被害人一一核实出具谅解书的自愿性,真正做到了矛盾化解,诉息止判。
五、合法维权:运用合法维权手段,切割敲诈勒索红线
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行为不当也付出了应有的惩罚,被害人的权益损失也得到了弥补,本案矛盾真正得到化解。
而在此也要给所有可能涉及维权人士提醒:
(一)区分“威胁”与“合法投诉”
从最高人民法院三个指导案例看二者区别,关键要看行为人主观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手段是否合法、索赔是否合理三个方面。
1.沈某劳动争议案,无罪(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沈某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缴社保,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并主张13.5万元赔偿金。公司主动提出支付3万元“封口费”后录音报案,称沈某敲诈勒索。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审理认为:沈某索赔基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合法权益,无非法占有故意;举报内容属实,属行使公民监督权,未使用威胁手段,系手段合法。最终法院判决无罪,明确“劳动者以举报用人单位违法维权不构成敲诈勒索”。
裁判要点:
维权需以真实权益受损为前提,索赔金额应符合法定标准(如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向监管部门举报属合法途径,即使企业迫于压力支付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
2.相某外卖投异物索赔案,构成敲诈勒索罪(2025年,最高法网络敲诈典型案例)
相某在多家外卖食品中投放头发、虫子等异物,以“投诉曝光”威胁商家,两年内索得3169元。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裁判要点:
虚构权益受损事实,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投毒”式造假,以平台处罚、名誉损害相要挟,具有手段违法性;数额标准:虽未达“数额较大”(2000-5000元),但多次敲诈勒索(4家商家),仍构成犯罪。
3.罗某甲自媒体敲诈案(2025年,最高检典型案例)
罗某甲注册“××经”自媒体,收集企业负面信息后发布,以“删帖”为由索要“商务合作费”29.6万元。法院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手段索财,构成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点:
以“曝光负面信息”要挟属典型敲诈手段,即使部分信息真实,索要财物超出合理赔偿范围即构成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敲诈,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从重处罚。
以上得知,即使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实因对方过错权益受损,具有索赔的权利基础,但也要通过正当的维权手段,采用的投诉、诉讼手段要合法,提出的赔偿金额也要在合理范围。尤其需要将索赔内容以及金额固定在实际发生的项目里,不能将可能的权益受损以及可能的罚款当作合法维权范围,否则难以否认违法性认识。
(二)具体维权方法
1.报警、保存报警记录;
2.拍照,固定现场物证;保存好所有沟通记录、合同、检测报告等书证;
3.明确法律依据:索赔金额需援引具体法律条款(如《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4.选择正当途径:优先通过协商、仲裁、诉讼解决,避免使用威胁性语言或行为;
5.避免“钓鱼维权”:不得故意制造侵权事实或者虚构权益受损事实。
六、总结
每一次案件的有效辩护,都蕴含着巨大的付出与努力,而通过每一个案例分析,都要尽最大程度普及法律知识,为大家构建规则的边界,合法合规,违权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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