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京都律师事务所三十周年庆典会议暨《行业变革与法治建设的双向奔赴》论坛在北京隆重举行。
本文为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王敏远在论坛上的主题演讲,整理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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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远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感谢桂明老朋友,尊敬的樊崇义老师,尊敬的田文昌大律师,各位律师朋友,学界的各位同仁,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有这个机会来参加京都所三十庆典和今天上午的论坛,首先祝贺京都所成立三十周年,祝贺京都所各位同仁三十年来所取得的成就,在来会场的过道当中,看了京都所三十年图片一些内容,很丰富,既使有这么多丰富的内容,我也看到很多重要的内容没有反映在上面。比如田文昌大律师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到2012、2018年历次修改,以及像律师法的修改等,在全国人大立法机关组织的讨论当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这一方面,图片上就不能反映出来。可以说,没有京都所,中国法治的发展和律师业的发展当中就会少很多精彩的故事,比如大律师、大检察官、大法官一起的“控辩审的三人谈”,我觉得这既是我们国家法治画卷上浓墨重彩的一笔,也是我国律师业发展史上空前的盛况,以后还会不会有,我表示一定程度的怀疑。这个,已经很了不起。
今天我的发言主题是法治发展与律师的特殊功能,这是一个涉及面很广,而且人们理解起来容易有歧义的话题,我想选择两个切入点,以表达我对这个问题的一些基本的看法,谈一点心得,供大家批判。
第一个切入点是数字。我想,以数字来说话,赶潮流。现在进入数字社会了,像我这样奔7的人跟不上时代了,但是对数字还是很感兴趣。我觉得,关于律师的一些数字很能够反映律师业发展和法治之间的关系。我们国家改革开放以来,律师数量的发展很稳定,从最开始的200人——200人可能是有水分的,刚开始的时候应该没有什么律师,因为文革刚结束的时候,刚有律师制度的时候,基本上没有什么律师。上个世纪80年代初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件,要请律师,在全国根本就请不到,往往都是从大学和研究机构找人作为辩护人。像我以前从事工作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就有几位研究员担任了辩护人,还不是律师。截止到去年,2024年律师数量是到了75万人,这个数字变化是一个纵向的情况。横向再比较一下,比如法国的律师据说大约有5万人,日本的律师大约有4.5万人,当然比较极端的是美国的律师,超过了130万。这么多律师,谁也不敢学,谁也不能学,美国是一个特例。
纵向和横向比较律师数字的变化只是说明了法治的发展和律师数字之间的一个侧面,我觉得,对这个问题的认识,仅此还不够,如果我们再进一步看另外一个数字——法官的数字,对此做一个比较,可能会认识到其中更多的内容。比如,我们可以看法国的法官大概7000多,日本的法官是2900多,美国的法官比较多一些,有差不多三万,但是美国的法官90%是州法院法官,联邦系统法院的法官占比不到10%。我们国家的法官数现在我没有准确的统计,据报道,差不多是13万。看到法官数和律师数,这两个数量之比,可以给人对此问题的认识,有更多思考。如果说在国民的人数和律师数量之比上,我们国家已经不太落后了,甚至比很多国家要超出了,但是法官数和律师数之间的比例来看,这个差别,可能还是比较明显。
据此,我觉得,可以提出一个假说:法官数和律师数之比,是体现律师作用的一个很重要的测量仪。这个假说是有根据的。有一个根据可以供大家参考,我们国家法官办案的数量,平均来说是不少的,当然,各地法官的办案数量苦乐不均,数量是不平衡的。刚刚公布的全国法院办案数量就能体现这一点。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我们国家的法官并不是世界上办案数量最多的,而只能说是比较多的。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我们国家的法官几乎是世界上法官中最累的,为什么会累成这个样子,我觉得,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我们办案的方式当中,法官对律师的依靠应该是和其他国家相比,完全不可类比。具体说明,在此不展开,这个问题需要专门写一篇论文或者是专著。
由此可以看出,律师数量跟法治之间的关联当然很重要,但是律师的作用如何能发挥得更好,发挥得更多,这个可能是更重要。我认为,我国律师在法治发展中可以发挥更多作用,例如,律师在诉讼中的全覆盖,应该提上日程了,不仅刑事辩护应当全覆盖,而且刑事代理应当全覆盖,而且民事代理、行政诉讼的代理也应当全覆盖,我觉得法治的精神如果是理性,而律师是社会当中理性程度极高的那一部分,有他们的全程参与,真正有效的参与,就是法治的应有之意,这是第一个切入点。
我再说第二个切入点,那就是互动,正好跟这个今天论坛的主题“双向奔赴”,比较契合。我认为,律师的功能发挥和法治本身,存在着互动的关系。刚才说的第一个切入点,表达了律师数量是法治的测量仪,而在此强调的,则是律师作用的发挥是法治的晴雨表,律师发挥的作用越大,效果越好,法治的天空就越晴朗;法治的天空越晴朗,律师可以发挥的作用越重要。我觉得,律师作用与法治是完全可以成正比关系的。这个正比关系在我看来是反映在方方面面。例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关于这项制度改革的时候,我一直认为,法官的作用应强化无可置疑,法官在诉讼中当然应当是权威性、决定性。但是,律师也应该有充分发挥作用的空间,否则就不可能是真正的以审判为中心。侦查中心最大的问题是侦查的任性没有制约,如果是以审判为中心最后变成了法官的任性,这个不是我们进行这项制度改革的初衷。进行这项制度改革的初衷是要改变司法当中的任性,无论是警方的任性,还是检察官的任性,还是法官的任性,都应该受到制约——法治的重要基点就是对权力的制约。而解决诉讼中职权部门的任性,那就要依靠律师。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律师的作用是无可比拟的。当然这是一个双向互动的关系。一方面,律师发挥作用需要制度、程序提供空间,另一方面,律师自身也应当做出相应的积极的努力,在这个意义上,律师不应仅仅是问:制度和程序提供了多少空间,而更应当问:我们在已有的制度和程序的空间里面能够做出什么样的贡献。我觉得,这个是律师应当扪心自问,并且做出自己完美回答的一个问题。
当然,在这个双向互动的关系中,法治的发展和律师作用确实存在着谁轻谁重的问题。我记得,两年前在大连,京都所和西北政法大学,还有大连京都所举办的一次活动当中,我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背景是田文昌大律师执掌国家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多年,而且取得了很突出的成就,我说不应当提这是田文昌的时代,而应当提时代中的田文昌。理由就是:如果我们党和我们国家没有倡导法治,厉行法治,那就没有律师发挥的空间。这句话如果放在律师发展历史的角度来看,可能更为明显。
我记得在18世纪的时候,法国有一位大律师叫马尔泽布,他是为路易十六进行辩护的大律师,他有一句名言:在国王面前,我为人民辩护,在人民面前,我为国王辩护。从律师业的角度看,这完全没问题。然而,最后,不仅路易16上了断头台,他也被送上了断头台。他是生不逢时,那是一个不需要律师辩护的时代,现在是需要律师的时代。只有法治的时代,才是律师充分发挥作用的时代。
最后,我想表达的三个祝愿:祝愿京都所越办越好,贡献越来越大,祝愿我们国家的律师业发展越来越好,祝愿我们国家的法治越来越好的发展。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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