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工程领域,“挂靠” 现象常见 —— 无资质的挂靠人借有资质企业名义施工。若被挂靠人怠于结算或截留工程款,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这是许多实际施工者的困惑,权胜小编结合法律规定为您解析。
一、先搞懂:挂靠人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要判断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先明确三方的法律关系:
1、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二者之间是“挂靠关系”,通常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施工,向其缴纳管理费,工程实际由挂靠人组织人力、物力完成,自负盈亏。这种关系因违反建筑法关于“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规定,属于**违法关系**,相关协议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二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形式上是工程承包与发包的关系。但由于实际施工是挂靠人,被挂靠人通常仅名义上参与管理,这种合同可能因“出借资质”被认定为无效。
3、挂靠人与发包人:形式上,二者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合同由被挂靠人与发包人签订);但实质上,挂靠人是工程的实际投入者和完成者,与工程存在直接的利益关联。权胜小编提示,这种“名义与实际”的分离,正是挂靠人主张工程款时容易产生争议的核心原因。
二、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要工程款,法律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需分情况判断:1. 一般情况下,挂靠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合同具有“相对性”原则,即通常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向对方主张权利。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主体是发包人与被挂靠人,挂靠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因此不能直接依据该合同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此外,法律虽保护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但对“挂靠人”与“其他实际施工人”(如违法分包、转包中的施工人)的保护存在差异。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规定,主要针对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一般不直接适用于挂靠关系中的挂靠人。
2. 特殊情况下,挂靠人可能获得主张权利的机会 若满足以下条件,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可能得到支持:
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若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实际施工人是挂靠人,且认可其实际施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接受了挂靠人的劳动成果”,此时挂靠人可依据“实际施工关系”主张权利。
被挂靠人怠于行使权利:若被挂靠人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结算或追索工程款,导致挂靠人权益受损,挂靠人可通过“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代替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需满足债权明确、到期未清偿等法定条件)。
工程验收合格: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工程款支付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若工程验收合格,即使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包括挂靠人)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若工程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无权主张工程款。
三、挂靠人想拿回工程款,更稳妥的做法是什么?
鉴于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存在法律障碍,权胜小编建议挂靠人优先通过以下路径维权:
1、先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尽管挂靠协议无效,但工程合格的情况下,挂靠人可依据双方约定(或按实际施工量)向被挂靠人主张支付工程款。若被挂靠人截留工程款,可通过诉讼要求其返还。
2、固定实际施工证据:在施工过程中,注意保存与工程相关的材料,如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与发包人或监理的沟通记录等,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为可能的诉讼提供依据。
3、必要时将发包人与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若被挂靠人无力支付且发包人尚未付清工程款,可在诉讼中列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可行性)。
挂靠关系的违法性,让挂靠人追讨工程款常遇 “名实不符” 的困境。权胜小编提醒,挂靠本身风险不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还易引发工程款、质量责任等纠纷。若已涉及挂靠,需规范留存证据、明确责任,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方案,避免因程序问题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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