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仪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的公示
各相关利益主体:
为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拟印发《仪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现将《仪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广泛征求各相关利益主体意见,望各相关利益主体依法合规提出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意见,我们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完善修改。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8月15日-2025年9月15日
二、意见函送达地点
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联系人:吴金晶,联系电话:0514-83581895。
三、提出的意见函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征求意见时间内提出,须以加盖公章的书面原件形式送达。逾期送达、匿名送达以及其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意见函不予受理。
2、意见函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
附件:仪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15日
附件全文如下
仪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扬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商品房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至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
第三条 仪征市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仪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为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督促检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情况。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仪征监管支局(以下简称仪征金融监管支局)负责对监管银行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住建局会同仪征金融监管支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商业银行资信状况、监管能力、服务水平等因素,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并公示。由市住建局下属仪征市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在中标的监管银行开设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六条 开发企业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前,按照一次预售许可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向市住建局申请关联一个监管账户。“白名单”项目开发企业应选择主办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立行。
第七条 市住建局、市住保中心、开发企业和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监管账户应当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并在住建局门户网站和商品房销售现场公示。
第九条 购房人所缴交的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资金额应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载的成交金额一致。开发企业与项目建设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进行“工抵”的房源,可以免交监管资金。
第十条 开发企业要认真做好资金归集工作,保证资金及时足额进入监管账户。按揭银行要配合做好资金归集工作,认真核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监管账户信息,确保个人按揭贷款的放款及时进入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监管银行按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规定和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资金管理和监控。
第十二条 监管额度是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由市住建局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条件等因素确定。监管额度由主体部分建造成本、配套部分建造成本、装饰安装部分建造成本、精装修部分建造成本(精装修成品房)和不可预见性费用组成。
第十三条 监管额度按照工程建设进度经市住建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核减。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方可申请解除预售资金监管。
第十四条 监管账户资金达到监管额度上限或核减后超出应监管额度的部分,开发企业可申请使用。
第十五条 监管账户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付项目建设相关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农民工工资等。开发企业在申请资金拨付前,应提交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等账户,市住建局对项目建设相关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进度款、农民工工资等进行定向拨付。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如下用途使用:
1、开发企业足额归集部分的20%可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用于项目税金、人员工资以及管理费用的支出,开发企业按月统计上报用途。
2、开发企业足额归集部分的50%部分按项目的工程建设节点情况专项用于项目工程款、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等支出。
3、在竣工备案前资金使用原则上不超过开发企业足额归集部分的85%。
第十七条 未经市住建局同意,监管银行不得支取、拨付、划扣监管资金;设立子公司的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项目监管资金。未经同意擅自支取、拨付、划扣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于重要时期、重点监管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楼一策”的方式,由市住建局会同属地政府审核同意后进行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监管账户资金达到监管额度后,开发企业可凭银行出具的符合监管规定的现金保函,置换同等额度的监管资金,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应监管额度的30%。
第二十条 市住建局会同商业银行建立预售资金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对账。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仪征金融监管支局应当加大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指导、检查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市住建局及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办法的商业银行,取消监管银行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 月 日,《仪征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暂行办法》等预售资金相关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办法施行后,首次批准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按照本办法执行;2025年 月 日前办理过预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继续按照原相关政策执行。
来源:仪征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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