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缘起:房屋检查引爆冲突
1998年9月14日,合肥铁路房产建筑段土地监察员王卫东与同事曹先生发现王某刚父亲新分房屋存在结构改造问题,当即要求恢复原状。当日下午5时30分,二人巡查至铁路西村28号楼附近时,遭王某刚拦截报复。王卫东诉称,王某刚将其拽到在地后,先用半砖头砸中头部,后又拿整砖猛击腰部。幸被路人制止,王某刚才罢手离开。彼时王卫东头部鲜血直流。曹先生陪同到铁路医院,头部缝合包扎,腰部外伤涂抹的红药水。随后一起到单位李主任家反映情况,并讲自己的腰伤可能有问题。经铁路医院、朝阳医院X光及CT诊断报告:L3右侧横突近根部骨折、L3--L5椎体骨折。经合肥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腰部伤属轻伤”,评定为“8级伤残”。
1999年7月2日,王卫东以“故意伤害罪”向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波折:证据困局与程序争议
1999年12月24日,田家庵区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1999)田刑初字第149号裁定:“驳回起诉”。王卫东提起上诉。2000年3月13日,淮南中院作出(2000)淮刑终字第27号裁定:“程序违法,撤销原裁定,发回重审”。
2000年9月11日,田家庵区法院做出(2000)田刑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仍判王某刚无罪,民事仅赔偿2000元。王卫东再次上诉。2000年12月26日,淮南中院作出(2000)淮刑终字第171号裁定;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相互矛盾”,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但田家庵区法院拒不重审。
2014年10月12日,田区法院给王卫东的“信访答复函”称:根据《两高三部若干规定》“管辖”部分,于2001年7月19日该案移送至田区公安分局。
2016年5月,王卫东将该分局告上法庭。11月28日,田区公安分局才给了王卫东《案件移送通知书》称:根据《刑事诉讼法》笫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王某刚故意伤害案由田区人民法院赋予“管辖权”。2005年6月7日,将该案移送田区人民法院。但是1999年10月22日中午,王某刚及亲属与一审办案法官构成了“特殊”接触这一明显违规的行为,让后续案件发展更加奇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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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审反复:证据博弈与二次较量
王卫东的25年维权之路,伴随的是系统性的阻挠与打击。田家庵区法院对上级发回重审裁定置之不理,多次拒绝王卫东索要败诉“法律文书”,敷衍信访。合肥房建公寓段王副段长、韩纪委书记等人与田区法院多次派人员在火车站围追堵截王卫东,甚至表示“若去北京,回来就拘留、开除”。单位李主任让曹先生出庭作证,未讲述王卫东腰部受伤这一事实,为王某刚开脱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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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的迟到与司法效力的若隐若现
截至2025年,该案仍未进入实质性重审程序。王卫东提交的安徽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高院、最高法院第四巡回法庭、最高法等法访函,淮南市中院“拒绝督办”。而田区法院与公安机关的“默契配合”,使得王某刚逃脱刑事制裁。
此案折射出基层司法中“程序空转”的积弊——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张院长强调,“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而王卫东25年的等待,恰是对这句警示最沉重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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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案件仍处司法程序推进阶段,王卫东仍在等待公正裁决。这起案件,不仅是个人维权斗争,更折射出司法实践中“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与复杂性,成为观察基层司法运行的特殊样本,牵动着关注司法公正与公民权益保障之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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