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岁老人在试住老年公寓的首日不幸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其死因为猝死。而老年公寓的工作人员在发现老人身体异常后,待家属到场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
事后,家属将老年公寓诉至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7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在抵扣老年公寓已经支付的4万元后,判决老年公寓还应赔偿董某5000元。因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
11月10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安徽省宿州市中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驳回老人家属及老年公寓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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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一审法院认定,今年2月13日9时左右,董某将父亲董某乙送到宿州市泗县某老年公寓,董某与老年公寓北区管理人协商,让其父亲试住一下。双方未签订书面养老合同,董某也未缴纳费用。当天17时30分左右,董某乙自己吃饭,饭后护理人员收走餐盘,董某到老年公寓为父亲送衣物后离开。
董某离开后,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发现董某乙身体出现异常情况。当天18时41分,公寓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董某来院,董某在18时45分左右到达时,发现父亲失去意识。18时50分,某电话号码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出诊证明显示,董某乙73岁,于当天19时7分被宣布临床死亡。医院急救中心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董某乙的死亡原因为猝死。
双方因董某乙死亡发生纠纷并报警。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显示,尸体口腔见食物残渣,下颌见一青紫,腹部脐周见血痕,右小腿膝部内下方点状表皮剥脱。据董某讲述,其父亲出现不适后,他用海姆立克法急救,在急救过程中他的手破碎出血。经当地派出所调解,老年公寓在第二天向董某支付了4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泗县某老年公寓未签订书面合同,老年公寓也未收取任何费用,但其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即使在董某父亲体验入住的情况下,仍具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在发现董某乙身体出现异常反应后,应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并采取拨打120联系专业医疗人员进行救治等适当措施,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但工作人员等待董某到达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
考虑养老公寓未收取任何费用、董某乙入住当天即死亡及老年公寓对董某乙实际照料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抵扣老年公寓已经支付的4万元后,判决老年公寓还应赔偿董某5000元,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双方均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其中,董某请求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老年公寓则请求改判驳回董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养老服务合同,亦未约定及支付费用,但老年公寓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已实际对董某乙进行了临时性的看顾和照料。此种基于双方合意而形成的临时看护关系,使得老年公寓在其管理和控制的场所内,对董某乙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不因未订立书面合同或未收取费用而完全免除。老年公寓作为面向老年群体、具备一定照护经验的机构,其工作人员在发现董某乙身体出现异常后,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紧急救助措施,而是选择先行联系家属董某,待董某抵达现场后方才拨打急救电话,存在救助措施不及时、不充分的过错。
关于董某要求老年公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法院审理认为,董某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老年公寓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董某乙死亡的根本或主要原因。因此,一审法院依照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老年公寓赔偿董某45000元,并无不当。
据此,今年10月29日,宿州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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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 荔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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