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一起违法出租《食品生产许可证》案
一、案情简介
2025年5月28日,我局在办理中卫市某烤饼店涉嫌未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标识案件过程中发现,经营者租借使用中卫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上传至平台在线上销售食品。2025年6月19日,我局立案调查。经查,中卫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与中卫市某烤饼店口头约定,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出租给烤饼店使用,中卫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出租《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通过二人转账记录得以证实。
该公司出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责令中卫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二、本案焦点
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石,《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国家对特定企业具备生产条件和能力的认可,任何出租、出借行为均属违法,中卫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虽未直接参与生产,但作为《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持有者,必须对以自己名义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面临法律追责时不能以“不知情”免责。
三、法律分析及行政处罚裁量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出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理解不足且首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积极整改,未造成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影响。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鼓励经营主体自觉守法,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中卫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
四、典型意义
本案始于消费者投诉,监管部门通过“诉转案”机制成功查处了从销售渠道发现企业出租《食品生产许可证》案件,展现了全链条执法路径,形成“投诉—调查—处罚—曝光”的完整惩戒链条。同时办案机构本着教育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彰显执法文明的同时也切实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来源:中卫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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