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市忽视食品安全,重复贴标修改生产日期。近日,福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双方达成协议,被告福鼎市某超市退赔原告于某货款及顾客服务费,合计847.48元。
2025年8月,于某在超市购买原包进口鲜牛腱子肉块,食用前撕开商品标签后发现,该产品原包装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但该超市篡改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21日,且无法拿出该批次食品进货记录及进口手续。
于某认为商超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且主观上存在恶意,便诉至福鼎法院,要求超市退还购买购物款并赔偿10倍赔偿金。超市则称,保质期是指最佳食用期,超过保质期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且于某并未食用,未造成人身伤害。
案件进入调解阶段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并引用典型案例释法说理,告诫被告食品销售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合法开展经营活动,从源头到终端守住每一道安全关卡。在法官耐心引导下,超市意识到自身问题,并承诺今后会加强管理,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同时,于某也作出了让步,最终,双方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福鼎市融媒体中心
文: 福鼎法院 庄宏
编辑:杨譞
审核:汪晶晶
监制:黄益升
总监制:王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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