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房屋中介购买二手房
却发现中介居然向自己虚报房价
不仅获得了中介佣金
还从中赚取两万元差价
当不小心掉进中介“吃差价”陷阱
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01
案情简介
张某从事房产中介业务,某日在平台发布一则标价为21万元的房源信息,刘某在平台看到房源信息后,与张某取得联系,并表达对该套房源的购买意向。后双方就房屋购买价款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告知刘某应向其支付1%的中介费并支付购房定金。刘某随即向张某转账2100元作为中介佣金,并转账4万元作为定金。
几日后,张某告知刘某,卖方房主要求加价4万元,作为家电、家具的折价。刘某表示同意,与房主签订购房合同,并向房主转账21万元。刘某最终以总价25万元购入该套房产与房产内的家电、家具。
次日,刘某收到来自张某的消息:“客户问起来你就说成交价25万元,别说漏嘴,定金他给我转了4万元,我转给你是2万元……”该信息内容系张某原想发给卖方房主,以便统一口径,结果错误发送给刘某。
后经确认,房主实际只收到房屋款23万元,而张某从中获利2万元。结合张某误发的消息,刘某确认自己上当受骗,遂多次要求张某返还该笔差价,张某却以该笔款项系房主支付的中介费为由拒绝返还。
刘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某向其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
02
审理裁判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房产中介张某是否应向原告刘某返还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房屋中介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即房产中介人接受买房人的委托,在促成与卖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期间,应当向委托人(买房人)如实汇报房屋真实售价,不得故意隐瞒房屋真实售价,提供虚增的售价。
本案中,张某作为房产中介职业人员,先与卖方房主约定好房屋售价21万元,后向买房人刘某隐瞒真实房屋售价,诱导刘某与房主订立2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利用与客户之间的信息差从中“吃差价”2万元,该行为违背了中介人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合同事项的义务,损害了刘某的合法利益,为非法收益,其所吃的“差价”应当向刘某返还。综上,法院判决张某向刘某返还2万元。
03
法官说法
房屋中介人员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坚守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向委托人如实汇报房屋状况、房价等合同事项,向社会公众提供真诚、优质的服务,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买房人在通过中介人员进行房屋交易时,最好是三方到场,公开、透明交易,审慎签订合同,避免中介人员利用信息差赚取差价。相关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度化约束,引导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推动行业建立良好生态。
来源:泗阳法院
如果您喜欢我们推送的文章,请将"宿迁中院公众号"加为星标,分享您喜欢的文章并点击页面下方的“在看”“点赞”。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