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类案裁判规则
0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李某诉孙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居关系存在时产生的共同财产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3年7月7日第3版
0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卢某某诉冷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视为按份共有。
【案例来源】:法信精选
03、同居双方自愿达成“分家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并且双方均认可该协议,该“分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刘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居双方自愿达成“分家协议”,就同居期间的财产进行了协议处理,并且双方均认可该协议,该“分家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抗辩称还有其他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要求进行分割,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后,另行处理。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5年9月10日
04、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毕某诉李某同居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
解除同居关系时,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较大的,分割比例可以相对较大。
【案例文号】:(2012)一中民终字第10997号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
05、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李某诉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财共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是一般的财产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不适用夫妻财产制。对同居期间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双方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按一般民事案件处理,并根据照顾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婚姻家庭·继承卷)
06、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主张死亡赔偿金——吴旋霞诉刘玉云、罗顺光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构成事实婚姻,应当认定为同居关系;当同居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无权以配偶身份享有法定继承权。此外,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生前与另一方同居时取得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也无权取得该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
【案例文号】:(2015)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号
07、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的,女方所带财产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广西百色中院判决龙某诉田某解除同居关系案
【裁判要旨】: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3)百中民一终字第51号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年8月1日第6版
同居期间的财产析产以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陈先生诉王女士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同居期间财产的析产,应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充分考虑物的可移动性和可利用价值,以不造成新的损坏为标准酌情确定可取回的物品,不宜取回的予以折价补偿。
【案例来源】:北京法院网 2014年9月12日
08、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应当考虑双方对诉争财产取得的贡献大小、子女抚育及实际生活状况等因素——罗某诉汪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在认定相关财产的性质时亦有所不同,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所得收入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于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则需要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各自对共同生活的贡献大小等因素来确定是否发生经济混同,进而能够确定财产的归属和份额。
【案例文号】:(2013)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676号
【案例来源】:《2013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例精选》,陈立斌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3月第1版。
09、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沈某诉肖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能够证明为一方当事人所有的除外。
【案例来源】:《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审理指引》,倪金龙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11月出版。
10、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另一方不符合与被继承人互相扶助关系的,无权分割遗产——戎某某与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同居关系的,且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同居关系中另一方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而需要依靠被继承人进行扶养的人,且亦未举证证明自身对被继承人进行了较多的扶养,其不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故其无权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案例文号】:(2017)沪0109民初33379号
11、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夏某诉蒋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
【裁判要旨】: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双方对财产的取得均有贡献,对该财产应认定为双方共同所有。另一方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根据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并结合财产的实际情况予以合理分配。
【案例文号】:(2012)苏民再提字第0124号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3辑)(总第27辑)
12、双方同居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朱某诉陶某遗产继承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因贷款互相担保事宜“假离婚”,其离婚行为合法有效。双方离婚后仍然共同居住生活,因未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结婚,双方属于同居关系,并不构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享有配偶的法定继承权,另一方有固定工作收入亦不符合按照法律规定酌情继承遗产的情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16年3月30日第三版
13、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并适当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符秋娇与甘兴(KAM HENG)同居关系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同居关系解除后在具体分割财产时,应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原则妥善分割。主张同居期间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系“同居生活期间”为“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或用共同所得“购置的财产”。
【案例文号】:(2012)琼民三终字第41号
14、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王丽诉张伟同居析产案
【裁判要旨】: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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