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企业的“金字招牌”,承载着商誉与消费者信任。然而,部分商家为牟取利益,通过注册近似商标、仿冒包装等方式“搭便车”,不仅损害权利人利益,更扰乱市场秩序。本文通过真实案例与法律分析,为企业提供应对商标侵权的实用指南。
一、案例详情
案例1:“A公司”诉“B家具公司”商标侵权案
A公司是知名家居品牌,注册有“雅兰”系列商标。2022年,A公司发现B家具公司在网店销售“雅兰丝蒂”“雅丝蒂兰”床垫,产品标识、包装与其高度相似,易引发消费者混淆。A公司遂起诉B公司侵犯商标权,索赔经济损失。
法院查明,B公司使用的标识与A公司商标在字形、读音上高度近似,且商品类别相同,构成商标侵权。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7.9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按基数的2倍计算)。
案例2:“许阿姨”糕团店诉“徐阿姨”不正当竞争案
“许阿姨”是南京知名糕点品牌,2024年发现某商家使用“徐阿姨”标识销售同类商品。尽管两商标首字不同,但读音近似,且“阿姨”字样突出,消费者易混淆。法院认定“徐阿姨”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赔偿4.8万元并停止使用侵权标识。
二、法院审理要点
1.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法院不仅对比商标整体结构,还关注显著部分(如“阿姨”字样)的相似性。
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以普通消费者视角判断是否可能混淆,例如“许阿姨”与“徐阿姨”读音高度近似,易误导消费者。
商标知名度与显著性:知名度高的商标受更严格保护。如“雅兰”品牌长期使用,显著性强,侵权易被认定。
2.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根据《商标法》第63条,对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者,可按损失或获利的1-5倍判赔。B家具公司因主观恶意明显,被判2倍赔偿。
3.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若侵权人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如“仁某”房地产案),或通过组合文字隐性攀附(如“发播休”傍名牌“播”),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三、律师说法:企业应对策略
1.强化商标监测与布局
定期检索近似商标:通过商标局官网或第三方平台监测新注册的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依据《商标法》第33条、第44条)。
多类别注册防御商标:在核心类别外,注册关联类别商标,防止他人钻空子。
2.证据保全与行政投诉
固定侵权证据:公证购买侵权商品、保存网页截图、交易记录等,确保证据链完整。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依据《商标法》第60条、第61条,行政机关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销毁商品并罚款。
3.民事诉讼与惩罚性赔偿主张
起诉侵权主体:主张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如公证费、律师费)。
举证恶意与情节严重:若侵权人多次侵权、规模大或拒不配合,可申请适用惩罚性赔偿。
4.申请宣告侵权商标无效
对已注册的近似商标,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如上海某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促使“发播休”等傍名牌商标被宣告无效。
5.推动刑事追责
对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金额巨大或情节恶劣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刑责(依据《刑法》第213-215条)。
商标“搭便车”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但法律已构建多层次保护机制。企业需提高维权意识,通过监测、行政、司法等多渠道主动出击。唯有诚信经营、尊重知识产权,方能赢得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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