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
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
昨天(7月24日)
东莞市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
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新政明确了
车位、车库不得只售不租
分轮销售保障业主优先权
具体我们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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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只售不租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尚未出售的车位、车库,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销售前双公示制度
房屋销售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明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数量、位置、权属以及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销售价格区间等内容,在商品房销售时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其附件中载明。
车位销售前1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通过函件、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书面方式通知业主,并根据商品房销售时公示的车位、车库租售总体方案,制定车位、车库租售具体方案,明确车位权属、分布、价格、销售方式等细节,在建筑区划内的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
分轮销售机制
可售车位、车库配比≤1:1时:每套房屋限购1个车位或车库。
可售车位、车库配比>1:1时:第一轮:限购1个/套,销售期≥180天;第二轮:首轮未购业主优先,每套可增购1个(总持有≤2个)。
满3年项目特殊规则销售:满3年的项目,扣除未售房屋预留的车位或车库数量后,剩余的可面向业主按需销售,优先保障无车位或车库业主购买1个。
出租优先保障业主
建设单位拟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赁期限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定期公布可用于出租的车位、车库情况。在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建筑区划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想了解更多新政细节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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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一图带你读懂
《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
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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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莞阳光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方+客户端
编辑 | 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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