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网友咨询:
劳动者要求加班费,需承担举证责任吗?
李华金律师解答: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在加班费争议处理中,要充分考虑劳动者举证能力不足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情合理分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对于劳动者主张的加班事实应当提供如下证据:如向劳动者发出的加班指令、通知,任务单或者工作邮件、微信通知等;劳动者在工作任务单上的工作交接记录、加班申请及审批记录、超时工作日志、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等;劳动者已经完成加班任务的证据,如加班报销费用凭证、未支付加班费的证据等。
李华金律师补充:
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加班】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李华金律师
广东的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企业合规师、高级建设工程法务师,先后任职于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博(广州)律师事务所,拥有10多年法律行业相关工作经验,我们只提供有品质,有温度,负责任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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