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闻"法者,天下之公器",然今有粤地韦氏婴孩夭亡,医讼得偿八十八万,而讼师坐收五十五万,余者不过三十三万。观此案,法理与私利相纠,契约与道义相悖,诚可叹也!
余尝考其始末,察其律例,乃知此案非独一人之过,实关法治之弊、世风之颓。今作文以论之,愿以管窥蠡测,求正于诸君。
昔有韦氏子,方六月而夭,其父诉于医馆,初判二万;后疑医院延医误治,遂延邓氏讼师。此讼师者,初以"不取分文"为饵,次日即携《咨询合同》至,立约云:"获赔逾廿三万者,溢额尽归吾司",然其司非律所,乃科技咨询公司,此乃规避律例之诡计也。
及至调解成,医家赔八十八万八千,然韦父所得,竟为廿五万,余者尽入讼师囊中。
更可异者,讼师先以空白《承诺书》诱其签字,复改签《委托合同》,倒填日期为去岁腊月,伪作旧约以掩人耳目。此等行径,较市井诈术尤甚,直令"讼棍"之名复现于光天之下。
讼师自辩曰:"此非风险代理,乃契约既成",然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风险代理之费不得逾标的十八。今八十八万分五十五,几近六成有二,纵使全案胜诉,亦远超法定之限。
更可议者,其初以咨询公司签约,后易律所补约,是欲以商贾之名行讼师之实,规避监管如探囊取物。
昔管仲云:"法者,民之父母也",今观此案,律例竟成讼师渔利之工具。风险代理本为贫者减负,今反成豪夺之刃。犹记《唐律疏议》有云:"良贱相犯,以良贱论",今讼师以律法为良贱,视百姓为刍狗,岂非法之耻乎?
讼师尝言:"投诉者不知感恩",此言一出,舆情哗然。昔孔子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今此人以他人丧子之痛为梯,坐收暴利,犹自诩为"凭本事取酬",实乃盗跖之徒也!
《吕氏春秋》载:"宋人资章甫适越,越人断发文身,无所用之",讼师之术,正类此辈,以律法为章甫,售予不识者,岂非欺世盗名?
更可骇者,其利用医家内幕,先通款曲,后阻当事人参与鉴定。观《资治通鉴》,商鞅变法,立木为信;今讼师弄法,欺世盗财,何异于商君之徙木?然商君得秦孝公之信,讼师得监管之隙,此诚法治之弊也!
观广州律协之通报,虽立案调查,然迟至周年未果,此等拖沓,令百姓谓"法不责贵"。昔包拯断案,三日得雪;今此案迁延,恐非独讼师之过,亦监管之惰也。《盐铁论》云:"治大国若烹小鲜",今法治若烹,火候失当,则民怨沸腾。
更可虑者,律界潜规则盛行。讼师以"科技咨询"为幌,行风险代理之实,此非个案。昔韩非子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今法条沦为讼师护身符,监管沦为纸上谈兵,岂非韩子之悲乎?
夫法治之道,在平衡权责,今当革故鼎新:
其一,严立法度。宜参酌《唐律》"坐赃"之条,凡律师收费逾限者,以贪墨论处。昔唐太宗定《唐律疏议》,死刑复核必三覆奏,今立法亦当如是严谨。
其二,明察秋毫。可设独立监察,仿宋代"提点刑狱司",专司律师之监管。使讼师不敢越雷池一步,如商鞅"连坐之法",令行业自净。
其三,教化百姓。昔子产铸刑书于鼎,使民知法。今当广设法律学堂,令韦氏之流知风险代理之规,不至沦为砧上鱼肉。
观此案,不禁想起《窦娥冤》中"地也,你不分好歹何为地?天也,你错勘贤愚枉做天!"之叹。然法治之世,岂容"天"与"地"颠倒?愿借司马迁一言:"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讼师贪墨,轻如鸿毛;法治精神,重于泰山。
惟愿此案能成法治之镜,照见积弊,荡涤污浊,则韦氏婴灵可安,天下百姓可期矣!
赞曰:
医讼八十八万金,讼师饕餮尽归心。
契约巧设连环计,律例空悬鉴古今。
莫道法条无血泪,须知黎庶有冤沉。
但期青天重抖擞,不教奸佞蔽层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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