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关于收缴管制刀具依法严厉打击
涉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管制刀具管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广泛动员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管制刀具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利用管制刀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收缴事项通告如下:
一、 收缴范围
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如下管制刀具的:
(一)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二)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三)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四)满足上述标准,刀刃锋利度符合国家民用刀具标准的工艺、礼品刀具。
二、收缴方式
(一)主动上交: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持有上述管制刀具的单位或个人,主动将刀具上交至各旗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或辖区派出所的,并说明情况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二)强制收缴:逾期未上缴且继续非法持有、携带、贩卖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刀具销售企业必须依法经营,严禁向未持有合法证明的单位或个人出售管制刀具,并做好实名登记,落实购买登记制度、备案事宜。严格管控确有生产生活需求的管制刀具,其余管制刀具一律收缴或主动上交。
四、物流寄递行业严格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制度,封堵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非法流通渠道,发现疑似管制刀具的,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五、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飞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举报奖励
广大人民群众可以直接到各旗县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或辖区派出所,举报涉及管制刀具违法犯罪活动的线索。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视情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举报电话:110
七、法律责任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拒不交出管制刀具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年7月16日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平安乌兰察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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