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朱元璋亲自写定的刑典《大诰》中,记载了一则颇为有趣的案子,《史灵芝案》。其中内容大概是这样:山西洪洞县百姓姚小五,有妻史灵芝,两人结婚多年生子女3人。士兵唐闰山却告诉兵部,史灵芝是自己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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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部发文到洪洞县,让官府送史灵芝去镇江与唐闰山一家团聚。史灵芝被强行押到镇江的时候,姚小五到洪洞县衙告状,再三说明史灵芝是自己的妻子、非唐闰山之妻,并找来证人证据。
洪洞县明知姚小五所言是事实,却代之与兵部辩白,不想着去捉拿唐闰山这样的奸诈之徒,反倒推说责任,称这是上级下发的文件,不敢擅自更改和违抗。
皇帝朱元璋得知后大怒,说县衙这样的地方政府,平日里经常延迟办理上级交代的文件,偏偏在涉及人伦纲常的史灵芝案上如此积极,实在可恨。“所以有司尽行处斩。”所有办理此案、有关此案的官员,全部被朱元璋给一刀咔嚓了。
不仅是洪洞县县衙的县令等官吏,还包括时任刑部尚书的王峕。兵部下的令,关刑部什么事?朱元璋的说法是:姚小五闹到刑部后,刑部对此案的处理过于“妄为”,不查事实,却不断验证史灵芝3岁时与唐闰山之兄(唐之兄长没成人就夭折了)订有婚约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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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认为王峕对史灵芝案的调查、判决,实在肆意妄为。
大家要是真信《大诰》中的史灵芝案说法,那朱元璋的目的就达到了,因为他的叙述是选择性的,接二连三地刻意忽略不利于自己和有关朝廷法度的事实情节。朱元璋编撰《大诰》的主要目的,就是让看过的人觉得“那些人都是无耻之徒和贪官污吏,辜负了皇帝”。
纵观史灵芝案,有三大不合理情节:一,唐闰山只是个普通军人,洪洞县为什么明知史灵芝是姚小五多年的原配,仍积极押送人去镇江?二,王峕贵为刑部尚书,唐闰山一小兵无钱行贿,他也没必要偏袒保护洪洞县的大小官吏,为什么这样查审案子,难不成他是个蠢笨如猪的人?
三,王峕还没审理完史灵芝案,朱元璋就命督察院启动对王的调查,后判刑诛杀。
想明白这三大不合理情节,才能明白史灵芝案根本不是朱元璋的明君故事,而是一则推卸责任、颠倒黑白的暴君故事。
这则案件的根本不在其他,而在唐闰山的身份,一个卫所军人。朱元璋一手创立的卫所制度,在明朝中后期崩坏成什么样了,不消多说大家都知道。剖开卫所制度的表皮,它其实就是残酷又残忍的军事农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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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洪武年间,朱元璋的屠刀举起落下,杀得人头滚滚,卫所士兵的逃亡率还是居高不下。为了降低逃亡率,朱元璋就想了个“卫所士兵与妻子儿女在驻防地团聚”的办法。而这个“妻子儿女”,是否真是卫所士兵的,无人验证,也无人在意。
于是唐闰山报镇江卫,镇江卫报兵部,兵部发洪洞县。洪洞县的大小官吏收到后,明知史灵芝不是唐闰山的妻子,还是强行“押解”她去镇江,那是因为这是朱元璋盯着的朝廷大计。
这时候有人要说了,洪洞县的官吏为什么不直言上书史灵芝的情况?问题是这现实吗?朱元璋脾气急躁且火爆,冤死在他手上的人数不胜数。
而王峕查证史灵芝3岁与人定亲的事,这是因为元代有个“兄死而弟继其嫂,或弟死而兄继其媳”的习俗,地方官府一般也认可。所以唐闰山也不是乱说的,王峕也不是乱查。
从史灵芝一案,可以看出洪武一朝当官是真危险:为紧跟朱元璋军队建设政策,洪洞县地方官吏罔顾人伦事实,最后全部掉了脑袋;而刑部尚书王峕据实查证也掉了脑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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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这些官吏该怎么逃过死劫呢?要么按住姚小五的告状,要么找个没有户籍的女子送去镇江。除此别无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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