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蔡梦莹)6月25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官网通报了网传“男扮女装替考”一事。6月24日,在该校《高级会计学》考试过程中,该校会计学院学生李某扬委托他人代为考试,学校决定给予李某扬开除学籍处分。代考人为李某扬从网络平台结识,事发后逃离现场,其身份在调查核实中。应试者和替考者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6月26日,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荣告诉现代快报记者,此次考试是期末考试,并非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国家考试,系高校自主组织和管理的考试。一般而言,学校会根据自身的校规校纪来制定考试规则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不论是应试者还是替考者,替考和作弊行为引发了这么多负面影响,已属于作弊情节严重的范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此条文对于应试者和替考者进行行政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警告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双方进行拘留。
王成荣律师表示,如果是在国家规定的考试,例如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等,那么根据《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应试者,可以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能违反《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了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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