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玛特的LABUBU已经彻底疯狂!横扫全球的LABUBU,不仅是当红明星的挂件宠儿,又因为其盲盒性质,原价99的基础款盲盒在二手平台被炒到1300元,隐藏款更是高达2600元。6月10日,“初代藏品级LABUBU艺术专场”在网络平台直播,该拍卖活动由永乐拍卖举办。直播过程中,一款显示为初代藏品级薄荷色的LABUBU展品最终以108万的价格完成竞拍!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注意。
— 图源:永乐在线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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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圈也没有逃过LABUBU,近日,一份有关LABUBU的判决,亦引起了业内的大量关注,在(2024)浙0784民初6076号判决书中,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起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诉,诉求中包含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泡泡玛特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伍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令人大跌眼眶的是,最终判赔仅有1万元。
想要了解LABUBU的前世今生和这起案件的相关细节,本篇文章您一定不能错过。
LABUBU是什么?
“精灵娃娃”的起源与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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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BUBU(拉布布)由中国香港艺术家龙家升(Kasing Lung)创作的艺术形象,最初诞生于2015年的绘本《神秘的布卡》,隶属于“THE MONSTERS精灵天团”系列。这一系列的灵感源自北欧民间传说中的精灵与巨魔,融合了龙家升对欧洲神话的重新诠释。在绘本中,LABUBU被设计为北欧森林中的精灵,拥有尖耳朵、9颗锯齿状牙齿和“狡黠笑容”,身高与猫相近,毛发蓬松。其“亦正亦邪”的性格,外表顽劣但内心纯真的特点成为核心魅力。
— 图源超有梗科普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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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灵天团的世界观中,LABUBU与多个角色共存,ZIMOMO是族群首领,身高是LABUBU的两倍,有一条尾巴,性格冒险激进。MOKOKO是女孩,拥有一身粉色的毛发、白色的肚皮、弯弯的睫毛,和一颗桃心形状的小鼻子,对自己粉色毛发十分得意,甚至还有一点小自恋。SPOOKY是幽灵族群,喜爱热闹,常造访LABUBU的村庄...
精灵天团的故事源于龙家升的《精灵三部曲》(《神秘的布卡》《柏度与少女》《米罗安魂曲》),构建了一个远古生态体系。这些精灵甚至被设定为是比侏罗纪恐龙更早的生物,这样的设定也赋予了LABUBU IP神秘的历史厚度。
而后,以LABUBU为代表的艺术形象被潮流玩具品牌泡泡玛特(Pop Mart)看中,泡泡玛特与龙家升合作后,开发了一系列潮流玩具,于2019年迅速走红,成为盲盒潮玩界的“顶流”收藏品。
泡泡玛特通过主题乐园(如北京泡泡玛特城市乐园POP LAND)和联名内容(如三星堆博物馆合作款)进一步具象化这一世界观,无时无刻不再强化用户的沉浸感。
北京泡泡玛特城市乐园
POP LAND
三星堆博物馆合作款
泡泡玛特的顶级研发与策略运营
LABUBU的成功背后是泡泡玛特系统化IP体系的助力,泡泡玛特通过200万会员数据发现Z世代“审丑狂欢”的趋势,巧妙地将LABUBU的怪异转化为稀缺性卖点。泡泡玛特首批发售迷你盲盒仅5000只,隐藏款概率设为1/720,再结合B站“表情包大赛”引爆社群传播后,有效地达到了制造二级市场溢价的目的。
从进一步商业化的角度出发,泡泡玛特针对中东市场推出镀金特供版,在沙特打造奢侈品定位;在泰国授予LABUBU“神奇泰国体验官”称号,进行深度文化融合。
更夸张的是泡泡玛特的全渠道情感渗透,线下他们与华尔道夫酒店联名下午茶(2023),将IP植入高端消费场景。线上在TikTok平台,有关LABUBU的拆盒视频累计播放量破亿,艺人Lisa晒LABUBU马卡龙系列后,东南亚销量单周激增300%。
— 图源北京华尔道夫酒店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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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LABUBU现象级火爆的深层原因,离不开以下几点:在后物质主义时代,LABUBU成为年轻人对抗孤独的“心理锚点”。其设计融合可爱与叛逆,契合Z世代对个性表达的渴求,盲盒机制提供的“确定性惊喜”(多巴胺刺激)进一步强化了年轻人的情感依赖。LABUBU盲盒机制与收藏文化巧妙地出现了共生关系,隐藏款的稀缺性(如“本我”隐藏款概率仅0.1%)催生二手市场繁荣。2025年薄荷色LABUBU初代拍卖价达108万,限量款溢价数十倍,客观上形成了“收藏-投资”的闭环;用户通过“改娃”(改装玩偶)、开箱视频、包挂混搭等二次创作,将LABUBU转化为社交货币,泡泡玛特借势发起“LABUBU表情包大赛”,UGC内容反哺IP生命力,有效的形成了社群共创,进一步提升了影响力。
明星效应也是不能小视的一环,蕾哈娜、BLACKPINK纷纷晒出自己的LABUBU、中东土豪视其为“酷”符号、贝克汉姆随身携带,无一不再推动其升格为跨文化的“潮流”身份标签。
从LABUBU看版权价值
不得不说,LABUBU的玩偶形象已经深入人心,不断破圈,中国香港艺术家龙家升为潮玩品牌“泡泡玛特”创作的森林精灵形象,已经直接与泡泡玛特画上等号,成为大热IP。
如今IP(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概念从人们依法对自己的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不断的衍生,到了现在较为宽泛的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商业价值的形象(如明星、专家、企业家、虚拟偶像、平台等)。例如众所周知的李子柒,从一开始,一个名为“李子柒”的视频博主进入大家的视野,带大家领略悠闲的田园时光,随着李子柒的粉丝越来越多,IP不断孵化,李子柒和公司也产生了纠纷。最终李女士在回归时,给公众展现了一个很好的模板,李女士本人为了保护这个IP,更名为李子柒,并夺回了李子柒的系列商标。视频博主的做大做强背后,必然是一系列的权利保护,当知名度逐渐扩大时,也早就做好了围绕该IP进行的权利保护部署。从而可以看出,不同于现在法律中明确的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当下经济背景下,作为有商业价值的一些形象,虽然无法直接赋予其一个权利进行保护,但是可以通过不同的手段使其落入到当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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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品牌角度讲,它是品牌的通过在网络等渠道展现出的具有独特辨识度的形象,包括个人的价值观、风格、才艺等诸多元素。比如一些网红博主,他们通过持续输出美妆教程、美食推荐等内容,形成自己在粉丝心中的独特印象,这就是一种个人IP。
回到LABUBU,我们可以通过什么样的权利来对其进行保护?
经过笔者初步检索,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申请了大量含LABUBU的商标,部分已注册,部分还在申请中。
在(2024)浙0784民初6076号判决书中,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起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之诉,诉求中包含了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泡泡玛特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令人大跌眼眶的是,最终判赔仅有1万元。判决书中首先认可了泡泡玛特的权利基础具有独创性,受到法律保护,并且将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作品进行了比对,比对后也确认构成了实质性相似。并且由于泡泡玛特提供了完整的侵权链接,可以确认的是被告是自产自销的制品厂,进行了生产和销售两个维度的侵权。
就是在这样明确的侵权认定下,由于原告无法举证“其因乙公司(被告)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乙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因此法院酌定被告赔偿1万元。
从笔者视角看来,尽管遗憾,但其实有迹可循,经初步检索,近两年该法院的类似案件中,判赔金额如下:
可以看出,判赔金额基本维持在了1万元到2万元,并且这个金额是包含了维权成本,即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那为什么维权的成本如此之高,判赔不理想的情况下,我们仍然还要选择继续维权呢?
答案是,在泡泡玛特和LABUBU这样的高知名度IP下,不仅仅考虑的是当下的盲盒或者玩偶是否会被复制后售卖假货,更多的要考虑的是保持现有的商业价值,创新能力持续输出的情况下,仍然能打造出下一个商业神话。
LABUBU的未来挑战与IP生命力
LABUBU目前年营收超30亿(2024年精灵天团系列),但其生命周期仍面临考验,目前最集中的问题在于泡泡玛特线上线下各门店LABUBU系列缺货司空见惯,导致二手市场假货泛滥,“饥饿营销”带来的黄牛过度炒作显然会消耗用户热情。就在笔者撰写本篇文章的这两天,各大泡泡玛特网店、门店针对LABUBU系列又做出了不同程度的补货,虽然造成了二级市场正品玩具价格的震荡,但也有力地打击了黄牛的过度炒作,让不少真心喜爱LABUBU的用户买到了心仪的玩偶。
诚然,对比迪士尼、宝可梦系列等知名IP,LABUBU从“情绪符号”升级为“文化符号”,还有更长的路要走。不过泡泡玛特通过VR元宇宙、三星堆联名等尝试构建深层叙事,已经迈出了创新的一步,能否沉淀为“一代人的集体记忆”,让我们交给时间。
龙家升的原始设定赋予LABUBU族群百年历史,而泡泡玛特的工业化运营又将其推至全球潮玩之巅。这种“艺术基因+商业精密化”的模式,或许正是中国IP从“制造”迈向“创造”的核心路径,我们期待LABUBU继续席卷全球。
判决书原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784民初6076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
被告:乙公司。经营者:包某。
原告泡泡玛特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泡泡玛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乙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泡泡玛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泡泡玛特公司国作登字-2020-F-01003674的“Labubu运动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判令乙公司赔偿泡泡玛特公司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3.判令乙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泡泡玛特公司成立于2010年,是集潮流商品销售、衍生品开发与授权、互动娱乐和潮流展会主办于一体的中国领先的潮流文化娱乐公司。发展近十年来,围绕艺术家挖掘、IP孵化运营、消费者触达以及潮玩文化推广与培育四个领域,POPMART泡泡玛特旨在用“创造潮流,传递美好”的品牌文化构建了覆盖潮流玩具全产业链的综合运营平台,并于2020年12月11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POPMART泡泡玛特已形成了以设计师、零售渠道和产业链为支点的品牌优势。
同时,POPMART泡泡玛特还与世界知名品牌合作,为经典IP形象打造时下消费者喜爱的潮流产品,具有极高的品牌形象及品牌价值。泡泡玛特公司依法享有名称为“Labubu运动系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该作品于2019年6月18日创作完成,并于2020年3月24日在国家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20-F-01003674,并由国家版权局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
泡泡玛特公司在创作完成作品后,通过官网、线上电商平台、线下门店、广告等多种途径公开发表作品,得到消费者熟知和喜爱,作品形象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形成了巨大的市场和品牌价值。
经调查发现,乙公司未经泡泡玛特公司许可,擅自在其1688网站的网店“乙制品厂”经营活动中使用泡泡玛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不仅严重损害了泡泡玛特公司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其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
被告乙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涉案美术作品系一系列玩偶形象,体现了一定的艺术美感,具有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泡泡玛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涉案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其微博发表记录,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其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且该美术作品已经公开发表,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通过庭审比对,被诉侵权链接上销售产品及公证购买实物上所使用的形象,与泡泡玛特公司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形象、线条与表达、主要特征上基本相同,差异细微,构成实质性相似,
乙公司在网页上销售并展示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的产品,侵犯了泡泡玛特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另,根据涉案店铺在企业信息处展示的生产车间照片,以及在名称为“跨境新款卡通图案冰霸杯30oz车载汽车杯304不锈钢真空保温提手杯”的链接下展示的车间生产视频和“定制图案咨询客服”的选项,结合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乙公司系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者。
对赔偿数额,因泡泡玛特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乙公司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乙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作品类型、作品知名度、乙公司的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规模、后果及泡泡玛特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乙公司赔偿泡泡玛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综上,本院对泡泡玛特公司诉讼请求中的合法有据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制品厂立即停止侵犯泡泡玛特公司国作登字-2020-F-01003674的“Labubu运动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二、被告乙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当日赔偿原告泡泡玛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泡泡玛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泡泡玛特公司负担210元,由被告乙制品厂负担31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朱蓓蕾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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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YINGKE CHENGDU
张,戈 律师
盈科成都文旅与体育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
演出经纪人
成都市律协数字科技与人工智能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业领域:专营泛娱乐领域法律服务,尤为擅长涉信息网络纠纷法律事务、明星艺人名誉权诉讼、侮辱罪/诽谤罪刑事自诉案件、舆情专项处理、演艺经纪合同纠纷。
王睿娴 律师
盈科成都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成员
专业领域: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代理上百起商标案件,参与多个企业与个人的ip权利规划保护,有着丰富的知识产权案件代理经验。 专营商标确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个人及公司的ip打造专项服务、企业知识产权框架构建专项服务等。
编/辑/ 吕彦蓉
责/编/ 杨,婷
审/核/ 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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