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虚开发票罪转钱给他人用于打点未果,以借款起诉追讨被驳回
案由:原告杨某与被告康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一、原告诉请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庭审中,原告增加第二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P计算。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老乡好友。2023年4月,原、某某公司买卖蔬菜,被告以种种理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三次转账摘要借款合计15万元给被告(于2023年4月3日转账10万元、4月7日转账2万元、4月11日转账3万元)。不久,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归还该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故涉诉。
二、被告答辩
被告康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转账并非借款,而是原告让被告转交案外人钱某托人托关系办事的费用,其性质就是行贿款,而并非借款。原告与被告在2023年期间均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调查,原告得知被告在找人帮忙处理案件,也找寻被告帮忙一起处理。因涉及多人,最终被告作为联络人与案外人钱某联系,再通过钱某去牵线搭桥。被告将包括原被告以及案外人的钱款转给钱某后不久,钱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抓捕,被告也因此去公安配合调查。至今钱某未将被告转账的钱款退回。虽然原告转账时备注借款,但为原告单方意思表示,被告收钱时对转账附言并不知情。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也无法体现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且被告从未出具相应的借款凭证给予原告。
三、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
原告认可双方因涉嫌虚开发票罪相识,但系被告主动告知原告可以请律师帮忙解决问题,并要求原告先支付15万。原告是以借款名义把钱转给被告让被告去请律师,且被告也认可收到原告转账的15万元,在钱款用途上已写明为借款。原告并不认识钱某。
四、法院审理认定的事实
2023年4月3日,原告向被告个人账户分别转账40,000元、60,000元,附言为“借款”;2023年4月7日,原告向被告个人账户转账20,000元,附言为“转账”;2023年4月11日,原告向被告个人账户转账30,000元。
202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有向钱某多笔转账。其中2023年4月3日,原告(被告?)向钱某转账10万摘要显示“杨某律师费用”。
2025年1月1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律师函,内容关于“立即返还杨某15万元借款”,要求被告收到律师函某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还清案涉款项。
根据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
2023年2月14日,原告与被告添加微信成为好友。
2023年3月29日,原告发送其身份证照片给被告。
2023年7月24日,原告发送涉及原告的“量刑建议书”给被告,并于27日告知“12所”“专管员叫刘华”“某某局”。
2023年8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语音:“康某2,我28号开庭。你过来,你们那找到你的吧。你过来,你找的还到的是怎么样?帮得上忙吗?……”同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语音回复:“又不退呀,他专管员又不退呀……”。
2023年8月22日当天,双方对话如下:
原告:康某 ,事实就是这样一个事实,我跟你说。要补税,没交几千元的税,也搞不到,有本事,你帮我去处理下。你当时给我打包票,是法院不起诉,税务不介入,现在你打包票保得有没有用?你给我去处理,走法院系统就是几百万的补税,你收了我的钱,你办了什么事出来,你自己良心自问一下,起到了什么效果?你就说你办了事,你当初说法院不起诉,税务不介入,现在是法院起诉,税务介入,给我的条件就是拖拖拖,这我一直都相信你。
被告:你当初和我与那个人在一起谈的,你哪天和我一起去派出所,去告那个人,你转了多少钱给我,我也转了多少给他。
原告:这是你的事,我没权去告人家。你当时怎么说我也相信你记得一清二楚,你说这个钱没用你都退回给我,有用,我还有10万再给他。你就不记得了,我告人家什么,我又不认识他,你们是口口声声给我说百分百有用,不然我不认识他,我交钱给他干嘛?
被告:当初谈的时候是你和他面对面谈的,哪里是我给你去搞定?你是通过我去找他搞定这件事,你不是当面在那里和他谈,你转给我,我就马上转给别人这笔钱,我又没得一分钱好处,我给你去做,我哪里得过你一分钱好处,当初你在呀,而今要去你和我一起去,我们一起到派出所去,都能说清楚,你转给我,我马上转给别人的记录,你又不是不在那里谈。
原告:是通过你呀,我不认识他,我哪里会给他钱,我不知道他的底细。你不是说没用这笔钱问你要?
被告:你哪里能问我要呢?我是说人家会原路退还给你。你转给我,我马上就转给人家了。
2023年12月4日,原告询问被告:康某2,你现在也没有个什么表态,我现在问你这个钱是退还是不退,不退的话,我等你回复,明天我就会去派出所去,我就会报警,报警报诈骗,你看一下你这个水准,看看在不在诈骗这个情节当中,我把信息发给你听,你给我承诺拿这个钱,法院不起诉,税务不介入,第二,这个钱就是我们俩人交了,后面据我了解,还有很多老乡交了钱给你,也是这样跟人家说,第三,而且你康某2在茶楼时也担保了,如果这个钱是没用,退给我,你现在又说是帮我,你想一下,我和茶楼的人都不认识,和你也是见过几次面,我主要是相信你,是得到你的保证我才会把钱交给你,如果得不到你的保证,我会把这15万给人家?这是不可能的事,而且我有电话录音,录你当时怎么说的?也录得清,你想赖也赖不了。反正我等你,你掂量一下,到时不要讲老乡不讲情面。
2025年1月19日,被告微信回复原告:杨某老乡,我今天刚收到你的律师江某2发送给我的律师函,函中称之前你给我转账15万是我向你的借款,这你不是揣着明白装糊涂吗?你我都十分清楚,当时是为了找人托关系为了那个虚开发票的案子从轻处理托人办事的费用,怎么现在竟然说成是民间借贷了……。
审理过程中,就双方是否具有借贷合意这一争点问题,被告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法院予以准许。但被告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罗某和证人钱某未出庭作证、证人于某所作证言与被告庭后提交的公安询问笔录能相互印证。
以上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律师函、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庭审中,被告陈述其2023年4月3日当天将收到原告转账直接转给了钱某,原告后续转账的5万为现金交付钱某。
五、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除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外,还需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
现原告仅依据银行转账记录及附言主张其与被告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原告认为是被告向原告承诺其有认识有能力的律师,由被告委托有能力律师办理能减轻处罚,需预付部分律师费,并以借款名义通过银行转给被告正常的委托预付律师费。只有当被告取得借款后,为原告委托了律师并将原告提供的借款用于为原告委托律师,并支付了律师费,否则委托关系没有成立。原告依约以“借款”名义预付委托律师费,被告也以借款的名义收取了原告预付律师费某,但被告未用于为原告委托支付律师费,即使是被告受骗也应由被告负责追偿、由被告承担后果,而与原告无关。被告对此予以否认,辩称案涉款项为原告为被告请托款,并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公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
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转账当日被告就将原告转账的钱款转账给了案外人钱某并附言,后续原、被告之间多次微信聊天记录均未提及借款或还款。被告从未认可案涉款项为欠款并表示同意归还。原告在转账时自行在交易摘要中备注为借款的行为说明其并不属于缺乏法律意识之人,原告在其主张的借贷关系中仅有向被告付款的行为,未有向被告要书面债权凭证的行为,且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就其所称的“借款”进行过催款,有悖于常理。附言仅是原告单方附言,结合微信聊天记录,难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曾就系争款项是否为借贷性质做出过明确的意思表示。
综合分析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被告就其抗辩所陈述与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可相互印证,故被告所述相关款项系用于其他用途的说法具有高度盖然性,现予以采信。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双方之间并无借贷合意,故原告以借贷法律关系作为其请求权基础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结语:
当事人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涉税犯罪被立案侦查时,应及时委托专业的律师介入,及时理清案件情况,根据案件情况为当事提供有效的辩护意见,不要过于迷信神秘力量的帮助,避免耽误时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有不少涉税犯罪案件,就是因当事人迷信神秘力量,一直听信说神秘力量可以帮忙搞掂,不会有什么事情,一直没有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到最后无法处理而错过了有利的情形,导致重判,而且经济上也有损失。因此,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提供专业辩护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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