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回应再次明确:企业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销售(营业)收入需包含视同销售收入,且该口径覆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税种的视同销售行为。这一政策要点直接关联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 税前扣除项目的限额计算,但部分企业因未准确界定视同销售范围、遗漏收入确认,已引发补税、滞纳金等风险。本文结合最新政策与实操案例,系统解析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规则及全流程风险防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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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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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的视同销售收入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需满足资产所有权转移的核心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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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点:
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以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为准,仅影响企业所得税扣除限额(如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
不包含增值税视同销售:如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增值税视同销售,但企业所得税不视同销售)。
税务合规计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业务合理的安排,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后,想方设法偷漏税,更多税负重的问题,欢迎垂询。
02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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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视同销售的核心风险是违反税法对“经济利益流入”的征税规则,可能导致补税、滞纳金、罚款、信用降级等多重后果。企业需以“资产所有权属转移”为判定标准,严格识别视同销售行为,准确确认收入与成本,避免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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