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一审败诉以后又提出了上诉。这次我们业主委员会被通知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一审我们已经胜诉了,对方不服提出上诉。这个案件是物业公司作为应急物业应政府的要求进驻青岛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他所收取的公共收益全部用来抵扣了物业公司的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他们与政府签订的应急物业服务,合同规定了物业费的标准,即如果物业费用收取达不到约定的金额,由收取的公共收益来弥补。这份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我们业主委员会这一方是不认可的,认为公共收益不能用来弥补物业费,即使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无效的,况且这份合同没有经过业主大会的决议通过,对业主不产生法律效力。而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属于前期物业,不需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就直接对全体业主产生法律效力。这种观点对吗?他们还认为,他们收取的公共收益,绝大多数都用作了小区的公共支出,所以不应再返还。这种观点你认同吗?该案将如何应对?周一我将去青岛与业主方见面商讨一下,周四开庭。这期间我将准备好答辩书,看二审如何发展,接下来我继续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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