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小债权人易于通过非正常方式表达诉求?可以说这里所指的小债权人是相对大债权人而言,而大债权人一般是指金融机构或者大型企业,通常他们在破产程序中举足轻重,债权占比较高,可能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走向,知情权也更容易得到保障,并且,机构利益相比个体利益更加虚化,紧迫感和冲击力要弱的多,因此,他们的代理人没有必要以鱼死网破的形象示人,也不会必要表现得歇斯底里。但是,作为自然人或者小微企业的小债权人却不同。单个小债权人的声音显然比较微弱,并且,小债权人的债权能否清偿可能直接关系他们个人或者家庭的生存利益,因而,他们更易于通过信访、报团等非正常方式表达诉求,以期获得管理人或者法院的更多关注甚至倾斜。不得不说,他们这种倾向,通常会带来较多正向利益,而无需付出过多成本和代价。
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是无论是管理人还是法官,对于债权人通过非正常方式表达诉求这一情况,都会给他们造成无形的心理压力,忌惮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从而导致他们在决策时自觉关切相应主体的权益。不得不说,小债权人虽然弱势,但是社会经验丰富的他们早就洞察到了这一点。二是即使小债权人最终不能谋求法外利益,过度的关注和关切也不至于让本应归属于他们的利益受损。其实,小债权人早就注意到了吸引更多的关注对他们并无坏处,况且对于破产程序而言,时间本就是稀缺资源。
然而,这种情况超出正常值显然会对正常的程序构成不可逆转的威胁和伤害,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避免和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充分保障小债权人的知情权。其实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债权人都或多或少穷尽诸多途径谋求权利的实现,整体而言,他们对破产程序的心理期待是有限的,小债权人的恐慌更多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所产生的不安全感,他们担心暗箱操作,担心自身利益被侵蚀。二是要建立顺畅的双向沟通渠道。在技术手段如此发达的当下,采用何种方式,只是操作层面的细节问题,目的是让他们的声音能被听见并且有所回应,而不是石沉大海,关键是管理人或者法官不应排斥和小债权人的对话。三是适度让小债权人参与进来。在债委会或者其他议事机构中为小债权人专设席位,保证他们或者他们的代言人有机会见证和参与破产程序。四是尝试建立特殊救助机制。在司法救助之外,对于患有重大疾病等特殊困难群体,可以尝试通过债权人意思自治的方式,建立一种特殊救助机制,适当给予特困的个人或群体以人道主义关爱。综上,通过何种方式表达诉求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我们应当引导更多的债权人回归理性,但是无论如何,都不应破坏现行的清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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