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有朝一日,也能看到有人把地方政府告上法庭,称葡萄酒的灌装日期并非生产日期这样的魔幻事件。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葡萄酒维权案。然而,案中的职业打假人并不是与销售葡萄酒的商家打官司,而是和县政府对着干。
2024年4月15日,刘某通过邮寄方式,向淮滨县有关部门提交《投诉举报书》,举报淮滨县时美购物广场销售的“奔富BIN128赤霞珠红葡萄酒”无生产日期,涉嫌违法。
有关部门收到检举信后,依法履行调查、询问、现场查验的职责,但发现案涉的奔富128瓶身下方标注了商品的生产灌装日期,再查询相关单证后,发现这是一批法拍酒,且并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告知书送达给原告刘某。
刘某对不予立案告知书不服,于2024年8月7日再次向淮滨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再次被驳回后,刘某竟直接将有关部门与淮滨县人民政府诉至淮滨县人民法院。
刘某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不合法,并主张撤销此决定书。经过一审法院审查,发现刘某的生活工作地均与淮滨县没有任何关联,过往生活中没有在淮滨县购物消费的历史记录,其没有购买案涉商品用于消费的充分证据,且刘某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其抱有获得“退一赔七”高额利益的不当目的。
综上判断,此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根据规定,刘某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淮滨县人民政府做出不予立案告知书并无不当之处,故驳回了刘某的请求。
刘某在一审败诉以后,选择与当地政府死磕到底,二审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并且提出了全新主张。
刘某上诉称,案涉奔富红酒并不是法拍商品,系来源不明之假冒伪劣食品,一审认定事实有误。
刘某的理由是,标称进口商“天津市兴利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声明未进口、销售过案涉红酒;珠海市公安局信息公开回复显示,第三人向淮滨县市监局提供的“法拍手续”中的法拍商品,在拍卖时未粘贴含有“进口商天津兴利太平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字样的标签;法拍商品在拍卖时,应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粘贴有溯源码,而案涉红酒没有。
刘某还指出,涉案商品没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生产日期。而且一审中的相关方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一审法院采信非法、无效证据,不查明事实,还编造事实,包庇第三人。
在二审中,淮滨县有关部门再次表达了生产灌装日期的标注合法,并强调在收到投诉之后,查明了被投诉的举报人提供的涉案产品的法拍手续、进货记录,因而认定被投诉举报人没有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
淮滨县有关部门的主张,在二审中得到了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二审法院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因此最终驳回了刘某的上诉。
通过庭审文件中把本案原告刘某定义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可以看出刘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
然而,这位职业打假人似乎不是特别精明。为了打假,刘某本人竟然都没有现身淮滨县去购买涉案商品,在庭审中,刘某还硬刚法庭,称“灌装日期”不是合法的“生产日期”。
在本案中,刘某执着于和地方政府打官司的行为也实在匪夷所思,但有行业人士指出,这样的做法可能是为了给商超及其上级部门施压,促使商超选择给钱消灾。
“很多职业打假人有时寻找的证据并不见得有多么的确凿与充分,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赌这类小县城的商家没有充分的法律支持,另一方面也是通过‘打持久战’的方式,让商家甚至有关部门疲于应对,于是决定调解并赔钱了事儿。”这名行业人士介绍。
只不过,这位刘某可能没料想到,淮滨县有关部门与淮滨县时美购物广场有坚定的决心去跟职业打假人斗争到底。
从刘某的口吻来看,涉案商品很可能是一批在珠海被查的走私酒,被公安局在市场上进行拍卖,然后被淮滨县时美购物广场购得,并进行销售。
对于刘某所怀疑“案涉商品的中文背标系伪造”一事假如属实,有可能是商家为了销售而贴上的(走私葡萄酒没有中文背标,但合法销售的葡萄酒必须要有中文背标),但通过有关部门查询,法拍商品并不存在违法行为,这说明刘某提供的证词或许也并不真实。
文中部分
图片源自Unplash
LOOKVIN AR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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