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监管、省费用,竟在厂区地下存了400多吨危废;往城市污水管网偷排危废700余吨,赔偿生态修复金1432.29万元;短短数月倾倒1.1万余吨混合固体废物,19人获刑……4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为逃监管、省费用,竟在厂区地下存了400多吨危废
M公司先后在江苏省某市设有2个厂区(以下简称“A、B厂区”),日常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油、废油渣等危险废物贮存于地下油池,M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及公司生产负责人刘某为逃避安全监管、避免处置危险废物的高额费用,使用钢筋混凝土浇筑封存地下油池等方式,将上述危险废物完全封闭掩藏于两个厂区地下。2018年9月,A厂区搬迁时,管某向地方政府隐瞒其非法封存、掩藏危险废物的事实,谎称A厂区所有危险废物均已依法处置,实际从未对上述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且未将此事告知A厂区新承租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管某及刘某采用混凝土浇筑的方式藏匿、丢弃危险废物,向当地政府谎称已处置完毕,具有放任该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主观故意,虽然未造成污染后果,但污染物因具有腐蚀性,且没有防护措施,有泄漏的现实危险,故构成污染环境罪(未遂)。检察机关于2023年12月18日对M公司及管某、刘某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未遂)提起公诉。2024年4月1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未遂),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二十万元,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往城市污水管网偷排危废700余吨,赔偿生态修复金
2022年9月至10月,A市某化工公司总经理刘某某、A市某科技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为节省公司成本,明知赵某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分别委托其处置两公司产生的工业废液。赵某某与B市某污水厂员工杨某某等人商议,通过槽罐车将两公司废液总计700余吨运输至B市某污水厂的污水管网窨井口进行偷排。上述跨市偷排行为导致某污水厂处理系统两次受外来水冲击,造成超标尾水排入京杭大运河,致使水文监测报警。为恢复正常运行,某污水厂投入62万余元应急处置。经鉴定,涉案两公司工业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
因废液经某污水厂员工杨某某选定的窨井偷排,行为人拭去现场排放痕迹,且污水厂有60公里主干管网及10座提升泵站,周边有400余家企业废水接入,排查、溯源存在极大困难。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提出运用水质指纹即水体自身独特的三维荧光光谱进行溯源,借鉴警察利用指纹快速查找犯罪嫌疑人的方法,通过水质指纹比对迅速锁定污染源头。2023年11月14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A市某化工公司、A市某科技公司罚金;判处赵某某、杨某某等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令行为人赔偿生态修复金1432.29万元。判决生效后,涉案两公司将生态修复金全部缴纳到位。
短短数月倾倒1.1万余吨混合固体废物,19人获刑
2021年1月至3月,邓某等22人为谋取不法利益,在不具备垃圾处置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将未经处理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形成的1.1万余吨混合固体废物,从A省转运至B省某废弃矿坑内,倾倒后覆土掩埋,共获利55万余元,产生清运、处置涉案固体废物费用高达549万余元。经鉴定,邓某等人倾倒的混合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在无防渗漏措施情形下,有害物质渗漏到土壤中,导致案发地土壤中铜、锌、铅等多种重金属浓度超标,修复土壤等生态环境损害费用需103万余元。
2021年4月,公安机关以邓某等10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后,围绕“提供—接收—倾倒—填埋”等上下游环节,引导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涉案人员12人,实现全链条打击。2023年7月,检察机关对参与程度不深、获利少、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的杨某等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2年4月至2024年3月,检察机关以邓某等1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分批向法院起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邓某等19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禁止从事与排污或危险废物处置相关的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邓某等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剩余的60多万元的环境损害费用采用绿化种植、认领树木等方式进行等价替代修复。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孙苏皖
(检察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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