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坤律师事务所
路边捡到万元iPhone,
归还时张口就要600元“感谢费”?不给?
那就别怪我用旧手机糊弄你!
如此“理直气壮”的操作,
法院会支持吗?
真实案例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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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2024年1月,王先生(化名)不慎在商店门口遗失了刚买不久的iPhone手机(价值约10000元)。心急如焚的他立刻报警。
监控锁定拾得者: 警方调取监控,清晰显示手机被宋某(化名)捡走。
索要“感谢费”遭拒: 民警联系宋某要求归还,宋某爽快承认捡到,但提出归还条件:必须支付600元“感谢费”!
多次推诿,上演“调包计”: 面对民警多次沟通催促,宋某找借口拖延。最终迫于压力,同意邮寄归还。然而,当王先生满心欢喜打开包裹时,傻眼了——里面竟是一部不值钱的旧手机!根本不是自己的iPhone!
无奈之下,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手机或赔偿损失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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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依据清晰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明确判决:
1️⃣宋某行为违法: 监控铁证如山,宋某拾得手机事实确凿。其拒不归还、索要“感谢费”未果后用旧手机调包的行为,严重违反《民法典》第314条关于“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的强制性规定!
2️⃣“感谢费”于法无据: 宋某索要的600元“感谢费”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3️⃣赔偿责任明确: 因宋某拒不返还且存在恶意调包行为,导致王先生手机无法取回,宋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金额认定: 考虑到手机购买于2023年10月,至丢失时(2024年1月)已使用数月,存在合理折旧。为避免讼累,法院酌定手机价值为8000元。
最终判决:
宋某须立即返还王先生的iPhone手机。
若无法返还,则宋某须赔偿王先生经济损失8000元!
这场官司,宋某不仅600元“感谢费”一分没拿到,反而可能倒赔8000元!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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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可以主动联系失主归还,也可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但绝不能私自占有。宋某的行为,显然触碰了法律红线。
那么哪些费用能索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为保管手机支付的保管费,送还手机产生的交通费等。但像宋某索要的 “感谢费”,并不在此列,属于无理要求。
如果失主提前悬赏寻找遗失物,比如发布 “找回手机酬谢 2000 元” 的公告,那么在拾得人送还遗失物时,就必须按照承诺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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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拾金不昧是美德,更是法定义务!
捡到东西,是考验道德与法律意识的试金石:
莫贪心: 一时贪念可能换来更大损失(如本案的8000元赔偿)。
守规矩: 依法归还,必要费用可凭据主张。
留证据: 如遇纠纷,归还过程、沟通记录、费用凭证都是关键证据。
遇难题,找专业: 若拾得物品价值高、处理过程复杂,或自身权益(如合理支出未获补偿)受损,务必及时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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