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宾川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远赴千里之外的山西省洪洞县,顺利执结一件运输合同纠纷案。
该案中,祁某某驾驶一辆挂靠在山西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山西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将张某所有的一车石榴运输至乌鲁木齐。运输途中,因车辆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张某的货物全部损毁,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祁某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5万余元,山西某汽贸公司和山西某新能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祁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宾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执行干警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车辆下落。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住所地均在山西。为维护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法院执行干警远赴山西省洪洞县开展执行工作。到达洪洞县后,执行干警与洪洞县法院执行局联系,在洪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支持配合下,约谈被执行人山西某汽贸公司和山西某新能源公司。同时,赶赴被执行人祁某某住所地以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联系被执行人祁某某。其间,执行法官多次对被执行人祁某某和山西某汽贸公司、山西某新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释法明理,详细阐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最终,祁某某、山西某汽贸公司、山西某新能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某达成一致意见:由祁某某赔偿16万元,山西某汽贸公司赔偿7.5万元,山西某新能源公司赔偿4.5万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放弃。以上款项均当庭结清。
记者 肖思宇 通讯员 陈雨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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