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介绍:一场因“保证方式”引发的百万债务纠纷
2023年,上海某建材公司老板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李某借款150万元,并找来其表弟张某作为保证人。借条中仅写明“若王某未能按时还款,张某自愿承担还款责任”,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王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李某遂将王某与张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需待王某财产执行完毕后才能履行义务。但李某坚称张某的签字应视为连带责任保证,要求其立即还款。双方争议焦点直指《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认定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此案后指出:本案的关键在于借条中“张某自愿承担还款责任”的表述是否符合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要件,而普通民众对“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认知模糊,正是此类纠纷高发的根源。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为何驳回债权人的连带责任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
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依法推定为一般保证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借条中未明确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仅表述“承担还款责任”,属于保证方式约定不明,依法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未穷尽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
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亦未就王某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故张某享有先诉抗辩权,有权拒绝立即履行债务。
最终判决:王某限期偿还150万元本金及利息;仅在对王某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时,张某方对不足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解读保证责任的核心风险点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保证责任方式的认定直接关系担保人是否需“立即替人还债”,实践中需重点关注三大法律要点:
(一)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本质区别
责任顺位不同
一般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债权人须先起诉债务人并强制执行其财产;连带保证人则与债务人处于同等清偿顺位,债权人可“跳过”债务人直接追索保证人。抗辩权差异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无此权利。例如,若债务人隐匿财产或拒不配合执行,一般保证人仍可通过举证债务人存在可执行财产来免责。
(二)《民法典》对保证方式的重大变革
约定不明时推定为一般保证:与已废止的《担保法》不同,《民法典》第686条将“约定不明”情形从连带责任改为一般保证,大幅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
书面明示要求:若需设立连带保证,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连带责任”字样,如“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还款”等。
(三)实务风险防范建议
对债权人的忠告
若希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务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连带保证”并留存书面证据,避免使用“担保”“负责偿还”等模糊表述。对保证人的警示
慎签空白担保条款:签字前需确认合同是否包含“连带”字样,必要时可添加“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特别约定。
关注保证期间:无论何种保证方式,若债权人未在6个月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保证人可永久免责。
俞强律师简介:
作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俞强律师深耕金融证券、公司治理领域13年,代理过*ST飞马证券索赔、企业破产重整等重大案件,擅长通过精准法律分析破解担保纠纷中的复杂争议。其撰写的《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责任认定》等实务文章,为商事担保风险防控提供了重要参考。
风险提示: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如有类似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咨询通道:
俞强律师团队电话:13918043509(微信同号)
邮箱:13918043509@139.com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汇广场一座12层
通过本案可见,保证责任方式的“一字之差”可能导致百万债务的责任归属逆转。在商事活动中,唯有精准把握《民法典》规则,方能避免“好心担保反背债”的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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